濟南市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工作規定(試行)

濟南市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工作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責任追究。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政府信息公開責任,是指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關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堅持依法追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集體責任追究與個人責任追究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改正;(三)通報批評;(四)處分;(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獨適用或者合併適用。
第六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關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不及時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先選優資格;造成嚴重後果或不良影響的,對主管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依照《條例》、《辦法》等法規和規定追究責任。(一)不公開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二)不編制、公布或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三)形成或者變更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未在20個工作日內公開的;(四)未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五)未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等場所提供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六)對所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當在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而不發布、不澄清的。
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取消當年評先選優資格;造成嚴重後果或不良影響的,對主管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依照《條例》、《辦法》等法規和規定追究責任:(一)不依法受理申請人申請的;(二)不按照規定方式和期限答覆申請人的;不向來辦事人員解釋有關辦事政策、法規依據、辦事程式和要求,並故意刁難的;(三)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未徵得第三方同意的;(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要求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予以更正,應該更正而不予更正的;(五)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第八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並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先選優資格;造成嚴重後果或不良影響的,對主管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依照《條例》、《辦法》等法規和規定追究責任。(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的;(二)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未依法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的;(三)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政府信息,未經批准發布的;(四)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五)不遵守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辦事推諉,私自收取、截留、滯留公文或申辦資料,多次受到投訴,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六)拒絕、阻撓、干擾依法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不落實監督檢查決定、要求的;(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八)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結果連續兩年為不滿意等次的。
第九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有本規定第六、七、八條行為之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以下規定區分責任:(一)未經保密審查或主管領導審核批准而作出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行為,由直接承辦人承擔全部責任;(二)經主管領導審核批准或同意後作出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由主管領導承擔主要責任,直接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領導直接授意,承辦人提出異議,未能改變領導意見而作出的行政行為,承辦人不承擔責任;(三)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作出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由主要領導承擔主要責任,其他領導成員承擔次要責任。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同級監察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對同級監察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的處理不滿意的,可以向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予以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 各級監察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在作出責任追究決定前,應當對擬追究責任事項進行全面、客觀地調查取證,查清事實,認真聽取有關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並根據實際情況,準確區分責任,視情節與後果作出相應處理,並下達書面通知。
第十三條 實行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反饋制度。被追究責任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及時停止和糾正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的行政行為,並將改正情況以書面形式及時報告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要將處分決定抄送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責任人主動採取措施避免或挽回損失及影響的,應當減輕處分;違法違紀行為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於處分。
第十五條 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違法責任人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十六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相關責任的追究,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制定的有關規定,參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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