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達州市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是達州市人民政府2008年5月15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達州市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保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範進行,加強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和《達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種類為: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不執行上級機關關於政府信息公開的決定和要求的;
(二)違背上級機關關於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制定本級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
(三)不按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公開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上報備案的;
(四)不按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目錄規定的內容、形式和範圍公開政府信息的;
(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公開不準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真實,搞虛假公開的;
(七)不按照規定的時間、期限公開政府信息或不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內容的;
(八)未經審核批准擅自公開政府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開的政府信息謀取個人利益的;
(十)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拖延辦理或者不按經批准的申請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一)提供政府信息違反國家規定收取其他費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覆有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舉報和投訴的;
(十三)拒絕、阻撓、干擾依法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不落實監督檢查決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的。
第五條 有本辦法第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察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工作部門、行為人所在的單位責令改正並按照各自的職責和許可權調查、處理或者提出處理建議。
第六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實施責任追究的提起、調查、責任劃分、責任認定、處理決定的作出及下達、權利救濟等工作程式,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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