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縣信訪局政府信息公開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2011年11月28日,岳池縣信訪局公布《岳池縣信訪局政府信息公開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該《辦法》共9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岳池縣信訪局政府信息公開過錯責任追究辦法
  • 發布時間:2011年11月28日
基本信息,辦法,

基本信息

2011年11月28日,岳池縣信訪局公布《岳池縣信訪局政府信息公開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辦法

岳池縣信訪局政府信息公開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保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範進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四川省政府信息公開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公開責任是指局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所應擔負的責任。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外,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過錯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保管不善導致有關政府信息損壞、滅失的;
(二)失職、瀆職或者濫用職權,妨礙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正常進行的;
(三)不按規定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四)不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規定進行保密審查的;
(五)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真實或弄虛作假的;
(六)對於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因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被有關複議機關撤銷、被司法機關判決敗訴的;
(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連續2年考核不合格的;
(八)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結果連續2年為不滿意等次的;
(九)其他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關規定,應當進行責任追究的行為。
第五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以下規定區分責任:
(一)未經保密審查或主管領導審核批准作出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的行政行為,由直接承辦人承擔全部責任。
(二)經主管領導審核批准或同意後作出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行政行為,由主管領導承擔主要責任,直接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領導直接授意,承辦人提出異議,未能改變領導意見而作出的行政行為,承辦人不承擔責任。
(三)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作出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行政行為,由主要領導承擔主要責任,其他領導成員承擔次要責任。
第六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以下辦法追究責任:
(一)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告誡或批評教育,並限期改正;
(二)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影響和損失的,對行政機關及有關責任人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限期整改,並取消其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三)情節嚴重、造成較大影響和損失的,除按第二款處理外,對有關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四)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實行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反饋制度。被追究責任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僅要及時停止和糾正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的行政行為,而且要將改正情況以書面形式及時報告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和縣監察機關。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要將處分決定抄送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
第八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行為實施責任追究的申訴、調查、責任劃分、責任認定、處理決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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