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規定(試行)

濟南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保密審查,是指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公開後是否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等,在公開前進行審查,並就是否公開作出審查結論或者提出處理意見的行為。
第四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依照《保密法》、《條例》、《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防止保密審查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脫節。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遵循“誰公開、誰審查,誰審查、誰負責”和“先審查,後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行政機關應當依據本辦法明確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機構,落實審查職責,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
第七條 負責保密審查的機構和人員應根據信息提供部門的意見,提出“公開”、“免予公開”、“依申請公開”、“需報審”等審查意見,報機關主管領導批准。經保密審查不能公開的政府信息應說明理由。保密審查記錄應保存備查。
各機關、單位網站管理部門要建立政府信息發布登記制度,做好相應記錄備查。
第八條 不同行政機關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擬公開時,應由主辦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並以書面形式徵得其他機關單位同意後方可予以公開。
第九條 各級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屬可以公開時,屬於主管業務方面的,應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報;其他方面的事項,應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申報。
有關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主管部門受理並審查後,逐級上報有確定許可權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條 各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下列政府信息:(一)依照國家保密範圍和定密規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
(二)雖未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三)其他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經權利人(第三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公開。
第十一條 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符合法定解密條件並擬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後,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有關解密情況應及時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按照有關規定採取刪除、變更等方式進行非密處理,經保密審查後,公開不涉密的內容。
第十三條 各級行政機關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接到信息保密審查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確認意見。
第十四條 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同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保密審查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造成泄密的,有關部門應組織查處。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因保密問題未公開相關信息存在質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產生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要求該機關說明不予公開的依據和理由。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以保密為由,不履行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同級監察機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舉報;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保密審查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行政機關未建立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及執行保密審查制度不力的,由同級監察機關、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及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監察機關、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上一級行政機關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擬公開的信息審查不當造成泄密的,應追究信息發布審批人、提供信息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二)保密審查機構未履行保密審查職責造成泄密的,應追究保密審查機構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應將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納入本單位、本系統保密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將信息發布保密審查納入保密工作目標管理考核內容。
第十九條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保密審查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條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參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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