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

在經濟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時代,瞬息萬變的信息,已成為社會經濟發展的決定因素。信息社會就是信息和知識將扮演主角的社會,作為最重要的信息資源的政府信息涵蓋全社會信息的80%,它既是公眾了解政府行為的直接途徑,也是公眾監督政府行為的重要依據。因而,政府信息應該公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威海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
  • 城市:威海市
  • 任務:信息公開保密審查
  • 規範: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
第一條為規範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試行)》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
第三條各級行政機關應依照《保密法》、《條例》、《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防止保密審查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脫節。
第四條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應當遵循“誰公開誰審查、誰審查誰負責”、“先審查、後公開”和“一事一審”的原則。
第五條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行政機關應當依據本辦法明確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機構,落實審查職責,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
第六條負責保密審查的機構和人員應根據信息提供部門的意見,提出“公開”、“免予公開”、“需報審”等審查意見,並註明依據和理由,報機關主管領導批准。經保密審查不能公開的政府信息應說明理由。保密審查記錄應保存備查。
機關單位網站管理部門要建立政府信息發布登記制度,做好相應記錄備查。
第七條不同行政機關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擬公開時,應由主辦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並以書面形式徵得其他機關單位同意後方可予以公開。
第八條各級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屬可以公開時,屬於主管業務方面的事項,應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報;其他方面的事項,應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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