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推進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順利開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以下簡稱《
辦法》)和《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市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派出機構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政府應當對本級政府部門和下一級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
具體考核工作由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
部門會同本級監察機關等組織實施。
考核結果應當作為對行政機關績效考核的依據之一,並予以公布。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領導情況。
1.成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機構;
2.明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和分管領導、專(兼)職工作人員;
3.設定固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場所,並有明顯標識;
4.場所內配備資料櫃、檔案盒等設備,存放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申請表、標準文書和政府信息公開檔案資料等;
5.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經費保障到位;
6.充分發揮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對本系統及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作用。
(二)制度建設情況。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1.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工作規定;
2.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
3.行政機關公文類信息公開審核辦法;
4.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辦法;
5.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辦法;
6.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辦法;
7.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督導檢查制度;
8.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則;
9.政府信息公開檔案管理制度;
10.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制度;
11.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
12.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其他制度。
(三)主動公開情況。
1.按照《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和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
2.對《條例》實施前已生成的政府信息進行清理和公開;
3.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並及時更新;
4.通過政府網站、部門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渠道公開;
5.及時向當地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室)、行政審批(服務)中心送交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目錄和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
6.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聽證會、公告欄、電子顯示屏、宣傳手冊、明白紙等渠道公開;
7.對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力爭實現“當日形成、當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公開平台建設情況。
1.在政府網站設定政府信息公開專欄,內容全面、效果明顯;
2.縣級政府要創刊發行政府公報;
3.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
(五)依申請公開辦理情況。
1.公開受理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等;
2.安排專人負責處理信息公開申請;
3.規範受理申請的處理程式和答覆方式;
4.對收到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5.認真做好依申請公開工作有關記錄並保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