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辦法

《威海市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辦法》是威海市政府為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有效監督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威海市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辦法
  • 地點:威海市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發布機構:威海市政府
第一條為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有效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活動,由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監察機關等單位組織實施。
第三條社會評議採取公眾評議、特邀評議相結合的方式定期進行。公眾評議可在政府信息公開網站上公開進行,也可以委託媒體或有關單位組織民意調查;特邀評議可以組織和邀請相關部門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眾代表、有關專家進行。
第四條社會評議對象包括: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派出機構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五條社會評議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組織領導情況。是否明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是否有專(兼)職工作人員。
(二)有關制度貫徹落實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落實情況;是否堅持新聞發布制度;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是否組織進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是否按時公布年度工作報告等。
(三)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編制情況。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是否具體、全面;是否在政府信息公開網站和相關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公布;是否及時更新。
(四)公開範圍情況。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是否達到《條例》和《辦法》規定的要求;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具體全面、符合實際、沒有漏項。
(五)公開方式和程式情況。是否設立了查閱服務中心、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是否在有效時間內公開屬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規定期限內答覆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是否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是否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發生因政府信息未公開或公開不及時而造成的事故。
第六條社會評議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下發社會評議通知並在政府信息公開網站及其他媒體上刊登;
(二)製作社會評議表;
(三)確定參加社會評議人員;
(四)組織參評人員查閱資料,聽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匯報;
(五)發放、填寫、回收社會評議表;
(六)匯總社會評議情況,並公開評議結果。
第七條社會評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
評議結果將作為考核被評議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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