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制度(試行)》是宜昌市政府發布的關於規範和深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加強工作評議監督制定的制度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昌市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制度(試行)
- 發布單位:宜昌市政府
- 適用地區:宜昌市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深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加強工作評議監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本市各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社會監督評議工作。
第三條
市縣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級政府信息公開社會監督評議活動。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監督評議必須堅持民眾參與、客觀公正、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評議結果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監督評議必須堅持民眾參與、客觀公正、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評議結果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
第五條
評議內容
(一)是否確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切實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是否指定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二)是否按照《條例》規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則,真實、全面、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
(三)是否通過政府網站(部門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等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四)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機制,公開程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
(一)是否確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切實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是否指定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二)是否按照《條例》規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則,真實、全面、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
(三)是否通過政府網站(部門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等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四)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機制,公開程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
第六條
評議方式:
(一)網路評議。在市縣區政府網站(部門網站)開設評議專欄,讓民眾發表意見或建議,給予評議。
(二)監督評議。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召開民眾座談會,設立民眾意見箱等,接受民眾監督評議。
(三)問卷評議。根據評議內容和民眾反映的熱點問題,設計問卷調查表,向社會各界發放或在網上公布,供民眾評議;
(四)代表評議。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邀監察員和民眾代表等組成評議小組,進行專題評議。
(一)網路評議。在市縣區政府網站(部門網站)開設評議專欄,讓民眾發表意見或建議,給予評議。
(二)監督評議。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召開民眾座談會,設立民眾意見箱等,接受民眾監督評議。
(三)問卷評議。根據評議內容和民眾反映的熱點問題,設計問卷調查表,向社會各界發放或在網上公布,供民眾評議;
(四)代表評議。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邀監察員和民眾代表等組成評議小組,進行專題評議。
第七條
評議程式: 網路評議、監督評議為主要評議方式,納入日常工作實行常態管理,由各市縣區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統一監管,是綜合評議的主要方式。對綜合評議較差的部門且部門有異議的,由各市縣區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問卷評議、代表評議等方式進行再次評議,問卷評議、代表評議可根據需要按照以下程式組織實施: (一)制定評議方案。確定評議組織、對象、內容、時間、方法步驟、參評人員等,製作評議表格,並向社會公布;
(二)組織檢查評議。採取聽匯報、查資料、看台賬、召開座談會、組織個別訪談等,了解被評議單位工作情況;
(三)開展問卷調查。根據確定的調查樣本,統一發放並回收民主評議測評表,統計匯總測評情況;
(四)進行綜合評定。結合檢查評議、問卷調查等,綜合評定被評議單位工作情況,結果報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經同意後向被評議單位反饋,並在一定範圍公開;
(五)作出恰當處理。根據評議結果,對被評議單位存在的問題作出恰當的處理,並督促落實到位。
(二)組織檢查評議。採取聽匯報、查資料、看台賬、召開座談會、組織個別訪談等,了解被評議單位工作情況;
(三)開展問卷調查。根據確定的調查樣本,統一發放並回收民主評議測評表,統計匯總測評情況;
(四)進行綜合評定。結合檢查評議、問卷調查等,綜合評定被評議單位工作情況,結果報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經同意後向被評議單位反饋,並在一定範圍公開;
(五)作出恰當處理。根據評議結果,對被評議單位存在的問題作出恰當的處理,並督促落實到位。
第八條
評議結果分為優秀、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四個檔次。
第九條
在評議中被評為“優秀”等次的,由各市縣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提交各市縣區政府進行通報表揚;被評為“不滿意”等次的,由各市縣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提交各市縣區政府以通報批評,並責令其進行整改。
第十條
評議結果作為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的重要內容,納入全市年度綜合目標考核。
第十一條
對評議意見和建議,具備整改條件的,應當在接到反饋通知後1個月內提出整改措施並立即進行整改;不具備整改條件的,要向各市縣區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及民眾做出說明,待條件成熟時再進行整改。 整改情況應當及時報各市縣區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並以網上公告、寄發函件、召開座談會、上門走訪等方式進行反饋。
第十二條
對評議意見和建議,應當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宜昌市政府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
綜合評議活動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各市縣區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將綜合評議情況及時報市政府辦公室。
第十四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等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社會評議,由其主管部門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