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江蘇省人民政府為深入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開質量和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實際,制定了江蘇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該辦法適用於江蘇省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它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 省份:江蘇省
- 發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0年4月13日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構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 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第四條 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實行分級負責制度。省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全省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的組織領導,對省政府各部門及各市政府政務公開工作進行考核;各市、縣(市、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的組織領導,對本級政府各部門和下一級政府及其派出機構政務公開工作進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的內容和標準
(一)政務公開組織領導方面:政務公開領導機構及辦事機構是否健全;是否制定政務公開年度工作計畫、目標和措施,並認真組織實施;是否定期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部署和檢查落實。
(二)政務公開內容方面:是否按照《江蘇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公開;是否按照要求編制本地區、本部門政務公開目錄並適時調整和更新,同時按目錄內容如實向社會公開。
(三)政務公開形式方面:按規定應該公開的內容是否及時在政府網站上進行公開;是否能夠根據公開的類別和內容,通過新聞媒介、行政服務中心或辦事大廳、電子顯示屏、觸控螢幕、公開欄、政府公報,以及聽證會、論證會、專家諮詢會、新聞發布會等公開載體,選擇多種形式進行公開,切實方便民眾知情、辦事。
(四)政務公開程式和時限方面:是否通過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個途徑,按照提出、審核、公開和反饋的程式進行公開;是否做到經常性工作定期公開,階段性工作逐段公開,臨時性工作隨時公開;主動公開的信息是否在產生或變更後的10個工作日內公開,依申請公開的信息可以當場答覆的是否能夠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是否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未能按時限公開或答覆的是否有充分理由。
(五)政務公開制度方面:是否建立了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制度、考核評議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等基本制度;是否建立了審核制度、公示制度、聽證制度等配套制度;制度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如何。
(六)政務公開效果方面:機關作風是否明顯改善;行政效能是否明顯增強;依法行政水平是否明顯提升;民眾滿意率是否明顯提高等。
(七)各級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規定的其它考核內容。
第六條 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的標準是:組織機構健全,領導責任明確;公開內容符合規定,明確具體;公開形式多樣,實用有效;公開制度完善,執行到位;監督保障機制健全,責任追究落實;公開效果顯著,民眾評價滿意。
第七條 政務公開考核工作實行百分制量化標準,具體評分標準在當年政務公開考核方案中確定(見當年考核通知)。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標準:
優秀:嚴格執行政務公開的各項規定,重點突出,措施得力,成效顯著,社會反映好,民眾滿意率高。綜合評分90分以上。
良好:認真執行政務公開的各項規定,工作有重點,措施比較得力,取得較好成效,民眾比較滿意。綜合評分80—89分。
合格:能夠執行政務公開的各項規定,取得一定成效,民眾基本滿意。綜合評分60—79分。
不合格:未能執行政務公開的有關規定,工作不落實,民眾不滿意。綜合評分60分以下。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式
第九條 政務公開考核的程式:
(一)各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從同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或有關部門抽選人員組成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小組。
(二)考核小組制定考核方案,報本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定後實施。
(三)考核小組應提前15天向被考核單位發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單位應按要求及時進行自查,並形成書面自查匯報材料。
(四)考核小組採取實地考核、明察暗訪、查閱資料、綜合評議等方式對被考核單位進行考核。
(五)考核小組綜合考核情況,提出初步考核等次,報本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定後下發通報,並將考核結果報上一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四章 表彰獎勵與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 對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為優秀等次的部門、單位以及在政務公開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個人,由組織實施考核的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或提請同級政府進行通報表揚或表彰獎勵;對考核為不合格等次的部門、單位,由組織實施考核的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或提請同級政府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措施要在接到通報後的1個月內提出並報組織實施考核的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二條 在政務公開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和管理許可權給予相應處分。
(一)不按規定進行政務公開,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公開內容不真實、弄虛作假,並造成嚴重影響的;
(三)對投訴人、調查人員打擊報復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護的個人隱私,造成嚴重影響的;
(五)政務公開中的其他違紀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學校、醫院以及水、電、氣、公交等提供公共服務的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