廬江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鎮級人民政府及縣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適用本辦法。
二、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工作應當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組織領導,會同縣監察、保密、檔案等部門對本級政府所屬各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進行考核。
四、政府信息公開的考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機構建設情況。
(二)工作推動及制度建設、執行情況。
(三)各級政府查閱服務中心的情況。
(四)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情況。
(五)依申請公開工作情況。
(六)保密審查情況。
(七)舉報、投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處理以及應對情況。
五、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為年度考核,考核根據情況於本年年底或次年年初進行。
六、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式是:
(一)各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會同縣監察、保密、檔案等部門組成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組。
(二)縣級考核組根據工作實際在年度考核前,正式下發通知,明確考核方案和考核標準。
(三)被考核單位根據考核通知要求進行自查,並形成書面材料上報本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考核組採取實地考核、聽取情況匯報、徵求民眾意見等方式對被考核單位進行考核。
(四)考核組提出初步考核意見,並向被考核單位反饋結果,經本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政府批准確定。
七、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檔次。
八、全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結果於次年3月底前公布。
九、考核結果連續2年為優秀的,由縣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十、考核不合格的,由縣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後仍不能達到合格的,由縣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
十一、本縣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工作的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十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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