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深入開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辦法》、(省政府令〔2008〕第9號)(以下簡稱《辦法》)、省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河北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辦字[2009]17號])、和(市政府令〔2007〕第12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 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同時對實行垂直領導和實行雙重領導的部門(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抄送被考核部門(單位)的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單位)。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工作堅持科學合理、客觀公正、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內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組織推進情況。包括組織領導、機構人員、信息發布工作機制、指導監督、業務培訓以及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
(二)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包括公開目錄、指南編制,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數量,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受理、答覆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編制及發布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監督情況。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舉報、投訴以及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調查處理和督辦落實情況,實行責任追究情況。
(四)政府信息公開載體建設情況。包括政府公報、政府網站等公開載體建設,檔案館、圖書館等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建設情況。
  第六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標準:組織機構健全、責任落實;公開內容符合規定,公開及時、準確;公開載體建設規範,公眾查閱方便;工作制度完善,執行到位;監督機制健全,責任追究落實;公開效果好,民眾滿意。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每年度進行一次,年終考核。
第八條 考核工作採取部門自查、專項檢查、綜合評定方式進行。
(一)被考核單位根據考核要求年終進行自查,形成書面材料報市政府辦公廳。
(二)市政府辦公廳通過聽取工作匯報、查閱相關資料、實地檢查等方式,不定期對被考核單位進行專項檢查。
(三)市政府辦公廳根據考核內容並結合部門自查和專項檢查情況,對被考核單位進行綜合評定,對考核結果進行通報。
 第九條 考核結果分為先進、達標、不達標三個檔次。同時評選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先進個人。
第四章 表彰獎勵與責任追究
第十條 市政府辦公廳根據考核結果,對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進行通報表彰。
第十一條對考核不達標單位,由市政府辦公廳提出整改意見和要求,責令限期整改;連續兩年考核不達標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二條對違反《條例》和《辦法》規定的行為,由市政府辦公廳、市監察局對被考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其工作考核列入市政府辦公廳對其行政主管部門的考核內容。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邯鄲市人民政府
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制度(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有效監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進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進我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堅持民眾參與、客觀公正、務實高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由各級政府辦公廳(室)、市政府各部門辦公室組織實施,一般每兩年組織一次。
第五條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的內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是否符合《條例》的有關規定,是否全面、真實、準確;
(二)政府信息公開的時間是否符合規定的時限要求,是否及時公開、更新;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形式、渠道和設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眾獲取;
(四)政府信息公開的制度是否具有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規範健全、落實到位;
(五)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是否依法及時答覆,是否按規定收取和減免相關費用;
(六)政府信息公開是否發揮了政府信息服務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作用,是否保證了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是否取得了基層民眾滿意和認可的效果;
(七)其他需要進行社會評議的內容。
第六條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一般遵循以下程式:
(一)研究制訂評議計畫;
(二)擬訂評議方案,確定評議的具體內容、評定標準、評議方式和評議人員等;
(三)組織實施評議,匯總評議結果;
(四)確定評議等次;
(五)向上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本級政府書面報告評議結果,同時向被評議單位書面反饋評議情況,必要時應把評議結果向本級黨委、人大常委會報告,向政協通報,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的方式包括:
(一)公眾評議,即根據評議內容設計調查問卷,通過政府公眾網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眾評議;
(二)代表評議,即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有關專家和民眾代表等組成評議小組進行評議;
(三)其他適用的評議方式。
第八條評議等次分為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評議結果作為被評議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對在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中發現的問題,由評議組織實施單位提出整改意見。被評議單位須在規定時限整改,及時向評議組織實施單位報告整改情況,並主動向社會公開。未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的社會評議,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本制度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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