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制度(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有效監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進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進我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堅持民眾參與、客觀公正、務實高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由各級政府辦公廳(室)、市政府各部門辦公室組織實施,一般每兩年組織一次。
第五條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的內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是否符合《條例》的有關規定,是否全面、真實、準確;
(二)政府信息公開的時間是否符合規定的時限要求,是否及時公開、更新;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形式、渠道和設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眾獲取;
(四)政府信息公開的制度是否具有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規範健全、落實到位;
(五)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是否依法及時答覆,是否按規定收取和減免相關費用;
(六)政府信息公開是否發揮了政府信息服務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作用,是否保證了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是否取得了基層民眾滿意和認可的效果;
(七)其他需要進行社會評議的內容。
第六條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一般遵循以下程式:
(一)研究制訂評議計畫;
(二)擬訂評議方案,確定評議的具體內容、評定標準、評議方式和評議人員等;
(三)組織實施評議,匯總評議結果;
(四)確定評議等次;
(五)向上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本級政府書面報告評議結果,同時向被評議單位書面反饋評議情況,必要時應把評議結果向本級黨委、人大常委會報告,向政協通報,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的方式包括:
(一)公眾評議,即根據評議內容設計調查問卷,通過政府公眾網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眾評議;
(二)代表評議,即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有關專家和民眾代表等組成評議小組進行評議;
(三)其他適用的評議方式。
第八條評議等次分為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評議結果作為被評議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對在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中發現的問題,由評議組織實施單位提出整改意見。被評議單位須在規定時限整改,及時向評議組織實施單位報告整改情況,並主動向社會公開。未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的社會評議,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本制度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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