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仁市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制度》是銅仁市政府為了保障全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印發的一份檔案。
銅仁市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制度
第一條為了保障全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貴州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社會評議活動由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監察局組織實施。
第三條社會評議對象為各級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以及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
第四條社會評議採取公眾評議、特邀評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公眾評議可以在各級政府入口網站上公開進行,也可委託媒體或有關單位組織進行民意調查;特邀評議可以組織和邀請相關部門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眾代表、有關專家進行。
第五條社會評議的主要內容:
(一)組織領導情況。是否明確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是否有領導主管、有專人負責。
(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相關貫徹落實情況。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落實情況;是否堅持新聞發布和新聞發言人制度;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是否組織進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是否按時編制、公布年度工作報告等。
(三)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編制情況。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是否具體、全面;是否在政府入口網站和相關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公布;是否及時更新。
(四)公開的範圍。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是否達到《條例》規定的要求;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具體全面、符合實際、沒有漏項。
(五)公開的方式和程式情況。是否設定信息公開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是否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是否在有效時間內公開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規定期限內答覆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是否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是否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發生因政府信息未公開或公開不及時而造成的事故。
第六條社會評議的主要程式:
(一)下發社會評議通知或在政府網站、相關查詢平台刊登社會評議告示;
(二)編制社會評議測評表格;
(三)確定參加社會評議人員;
(四)組織參評人員查閱資料,聽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匯報;
(五)發放、填寫、回收社會評議測評表;
(六)匯總(含網上測評)社會評議情況,並將結果在一定範圍公開;
(七)根據社會評議結果,作出恰當處理。
第七條社會評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一般、差四個檔次。評議結果向全市公開發布並作為被評議部門、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本制度自2012年3月12日起施行。
第二條社會評議活動由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監察局組織實施。
第三條社會評議對象為各級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以及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
第四條社會評議採取公眾評議、特邀評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公眾評議可以在各級政府入口網站上公開進行,也可委託媒體或有關單位組織進行民意調查;特邀評議可以組織和邀請相關部門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眾代表、有關專家進行。
第五條社會評議的主要內容:
(一)組織領導情況。是否明確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是否有領導主管、有專人負責。
(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相關貫徹落實情況。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落實情況;是否堅持新聞發布和新聞發言人制度;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是否組織進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是否按時編制、公布年度工作報告等。
(三)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編制情況。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是否具體、全面;是否在政府入口網站和相關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公布;是否及時更新。
(四)公開的範圍。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是否達到《條例》規定的要求;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具體全面、符合實際、沒有漏項。
(五)公開的方式和程式情況。是否設定信息公開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是否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是否在有效時間內公開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規定期限內答覆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是否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是否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發生因政府信息未公開或公開不及時而造成的事故。
第六條社會評議的主要程式:
(一)下發社會評議通知或在政府網站、相關查詢平台刊登社會評議告示;
(二)編制社會評議測評表格;
(三)確定參加社會評議人員;
(四)組織參評人員查閱資料,聽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匯報;
(五)發放、填寫、回收社會評議測評表;
(六)匯總(含網上測評)社會評議情況,並將結果在一定範圍公開;
(七)根據社會評議結果,作出恰當處理。
第七條社會評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一般、差四個檔次。評議結果向全市公開發布並作為被評議部門、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本制度自2012年3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