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會評議活動由縣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會同縣監察局組織實施。
二、社會評議的主體和對象
社會評議由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社會評議的對象為各級行政機關以及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
三、社會評議的主要內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評議內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是否真實、準確;
(二)政府信息公開的時間是否及時;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程式是否符合規定;
(四)政府信息公開的制度是否落實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開渠道、設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服務態度是否熱情周到;
(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是否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開服務;
(八)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是否按照法規規定及時、準確、完整的提供政府信息;
(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是否按規定收費。
四、社會評議的時間
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工作。
五、社會評議的方式
社會評議採取公眾評議、代表評議相結合的方式一年一次定期進行。可通過各級政府入口網站公開進行網上評議,也可委託媒體或組織進行問卷調查;代表評議可以組織和邀請相關部門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眾代表、有關專家採取召開座談會等形式開展評議。
六、社會評議的結果和運用
評議結果分為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評議結果匯總後向全縣公開發布並作為被評議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
七、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