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業廳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制度(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林業廳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制度(試行)
  • 頒布單位:浙江省林業廳政府
浙江省林業廳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省林業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根據《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和《浙江省林業廳政府信息公開若干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對象為廳機關以及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直屬事業單位。
第三條 社會評議活動由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四條 社會評議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公開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要求;
(二)公開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開制度是否規範健全,公開機制是否科學有效,公開程式是否系統全面;
(四)公開效果是否明顯,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是否得到基層和民眾的認可,是否保證了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五)其他需要評議的內容。
第五條 社會評議採取公眾評議、特邀評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公眾評議可在浙江林業網進行,也可以委託媒體或有關單位組織進行民意調查;特邀評議可以組織和邀請相關部門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基層民眾代表、有關專家進行。
第六條 社會評議的主要程式:
(一)下發社會評議通知或在廳網站及其他媒體登社會評議告示;
(二)編制社會評議測評表格;
(三)確定參加社會評議人員;
(四)組織參評人員查閱資料,聽取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匯報;
(五)發放、填寫、回收社會評議測評表;
(六)匯總(含網上測評)社會評議情況,並將結果在一定範圍公開;
(七)根據社會評議結果,作出恰當處理。
第七條 社會評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一般、差四個檔次。社會評議結束後,由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評議公布結果,並向社會公開。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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