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政務公開工作的社會監督,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服務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達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達州市政務公開工作社會評議制度(試行)》的通知
達市府辦[2012]2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相關部門:
現將《達州市政務公開工作社會評議制度(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達州市政務公開工作社會評議制度(試行)
為加強對政務公開工作的社會監督,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服務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適用於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二、政務公開工作社會評議必須堅持民眾參與、客觀公正、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三、評議的重點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公開內容:公開的內容是否全面、真實、準確。
(二)公開形式:公開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眾獲取信息。
(三)公開程式和時限:公開程式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按時限要求及時公開。
(四)公開制度:公開制度是否具有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規範健全並落實到位。
(五)公開效果:是否得到基層和公眾的認可,是否保證了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四、評議主要採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公眾評議:根據評議內容和民眾反映的熱點問題,設計問卷調查表,通過政府入口網站或其他渠道公布,開展公眾評議。
(二)代表評議: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社會監督員和民眾代表等進行評議。
五、評議等次分為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評議結果作為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
六、評議活動由市政府辦公室組織實施。評議活動一般每年組織一次。評議結果將書面反饋被評議單位,並採取適當形式予以通報。
七、對評議中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應及時進行整改;未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八、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的社會評議,參照本制度執行。
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