廬江縣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暫行辦法

《廬江縣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暫行辦法》是廬江縣人民政府2011年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信息規範的地方性檔案
  • 發布時間:2011
第一條 為規範信息澄清行為,防止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安徽省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暫行辦法》(皖政辦秘[2009]86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獲取並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不相符,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條 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根據政府信息“誰製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要求,按照發現及時、處置迅速、控制得當、責任落實的原則,履行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義務。
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承擔本單位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體事務。
縣政府辦公室承擔縣政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體事務。
第四條 縣政府辦公室負責指導、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縣公安、廣電、通信以及新聞、網際網路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強化對各種媒體信息發布行為的監督管理,積極配合做好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第五條 建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蒐集機制。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應該暢通公眾反映渠道,及時發現疑似虛假或不完整信息,並做好前期處置工作。必要時,應該協調公安、廣電、通信以及新聞、網際網路管理等部門依法採取措施控制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繼續傳播。
第六條 建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評估機制。發現或收到疑似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應該立即進行評估。需要本單位澄清的,
按照準確信息擬訂澄清信息及發布方式;不屬於本單位澄清範圍的,及時移送有關行政機關或公共企事業單位。
第七條 建立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審批制度。
以縣政府名義澄清的,須經縣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批准。
以縣政府工作部門名義澄清的,須經本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批准;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或工作內容的,須事先徵得相關部門同意;涉及重要事項或敏感問題的,按照相關規定和審批許可權履行報批手續。
以公共企事業單位名義澄清的,須經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批准;需上一級批准的,按照相關規定和審批許可權履行報批手續。
第八條 規範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渠道。澄清信息應通過入口網站或政府信息公開網站對外發布;同時,根據需要選擇通過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簡訊等其他方式發布,必要時,經批准可以召開新聞發布會。
第九條 建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處置機制。對確認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應該迅速協調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採取必要措施。
其中:
(一)通過網際網路傳播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應迅速協調網際網路管理、公安、信息化等部門,明確需要採取工作措施的具體內容;
(二)通過廣播、電視傳播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應迅速協調新聞、廣電等行業主管部門,明確需要採取工作措施的具體內容;
(三)通過報刊傳播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應迅速協調新聞及行業主管部門,明確需要採取工作措施的具體內容;
(四)通過手機簡訊傳播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應迅速協調公安、通信部門及相關通信企業,明確需要採取工作措施的具體內容。
第十條 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發布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媒體要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及時刊載有關澄清內容,不得傳播、炒作虛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十二條 未及時履行澄清、協助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職責的單位或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95號)等有關規定實行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 傳播、散布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全縣各行政機關根據本辦法制定本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具體操作辦法。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通信、郵政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具體操作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由縣政務公開辦公室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