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防止和消除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江蘇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等有關法規和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機構和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從事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會上傳播和散布的,與單位職責相關,與事實不相符、信息內容不準確,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四條 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應遵循發現及時、處置迅速、控制得當的原則,按照“涉及誰、誰澄清”的責任要求,各單位依據各自行政職能承擔相關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職責。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對全省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指導、督促、檢查,承擔省政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體事務;市、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廳)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指導、督促、檢查,承擔本級政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體事務。
各級公安、廣電、通信以及新聞、網際網路管理等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強化對所管轄信息渠道的監督管理,積極配合做好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第六條 建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發現和監控機制。各單位發現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簡訊等渠道發布的涉及本單位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時,應積極採取措施主動應對,及時澄清。應結合工作實際,暢通公眾反映渠道,建立開放的信息報告平台,及時接受公眾對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況反映。對已發現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應密切監控並做好前期處置工作,必要時,應主動聯繫公安、廣電、通信以及新聞、網際網路管理等單位依法採取措施控制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繼續傳播。
第七條 建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評估機制。各單位發現或收到疑似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後,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危害程度,需要採取何種方式澄清等內容進行評估。建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處置機制,應制定澄清工作預案,確定澄清內容、渠道、方式,對涉及本單位職責範圍、需要本單位澄清的,按照準確信息通過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簡訊、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和渠道,及時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不屬於本單位澄清範圍的,及時移送有關單位;難以確認的,及時報上級主管單位確認。
第八條 建立健全與公眾信息溝通機制。各單位針對公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重大問題,應加大公開力度,及時、規範、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消除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傳播的可能和空間。
第九條 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需要審核、批准的,應當按下列程式進行。
以省人民政府名義澄清的,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以省級單位名義澄清的,須經該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批准;涉及其他單位職責或工作內容的,須事先徵得相關單位同意;涉及重要事項或敏感問題的,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以市、縣(市)人民政府名義澄清的,須經市、縣(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批准;涉及省級單位職責和工作內容的,須事先徵得相關單位同意;涉及重要事項或敏感問題的,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 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應通過本級政府或本單位入口網站對外發布,也可以根據需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簡訊等其他方式和渠道發布,必要時經批准可以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要把握正確輿論導向,及時刊登公布有關澄清內容,不得傳播、炒作虛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十一條 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發布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江蘇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執行;涉及國家和省另有明確規定和要求的信息發布,按相關規定和要求執行。
第十二條 已發現虛假或不完整信息但未及時履行澄清、協助澄清職責並且對社會穩定、社會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單位和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江蘇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傳播、散布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依法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各市、縣(市)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通信、郵政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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