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源市政府信息發布協調辦法(試行)

遼源市政府信息發布協調辦法(試行),是為確保各行政機關準確一致地發布政府信息,保證政府信息發布的權威性、規範性和一致性,制定的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源市政府信息發布協調辦法(試行)
  • 城市:遼源市
檔案內容
遼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遼源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等制度的通知
遼府辦發〔2009〕5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源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駐市各中省直單位:
《遼源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遼源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辦法(試行)》、《遼源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試行)》、《遼源市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協調辦法(試行)》、《遼源市政府信息清理工作辦法(試行)》、《遼源市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五日
遼源市政府信息發布協調辦法(試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為確保各行政機關準確一致地發布政府信息,保證政府信息發布的權威性、規範性和一致性,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機關發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遵循“誰製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其他單位不得對該信息進行發布和解釋。
第三條 兩個以上單位聯合起草生成的需對外發布的政府信息,由起草生成該政府信息的牽頭單位負責對外發布。
第四條 行政機關擬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單位利益或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徵求第三方意見,被徵求意見單位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書面回復不同意的,擬發布單位應當與被徵求意見單位進行協商解決;仍不同意的,報請同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協商解決。
第五條 行政機關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突發事件、重要統計數據信息等,未經本級政府授權批准,不得對外發布。
第六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信息發布協調工作,依照本辦法執行;依法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的企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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