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源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試行)

《遼源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遼源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辦法(試行)》、《遼源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試行)》、《遼源市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協調辦法(試行)》、《遼源市政府信息清理工作辦法(試行)》、《遼源市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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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遼源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等制度的通知
遼府辦發〔2009〕5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源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駐市各中省直單位:
二〇〇九年九月五日

檔案內容

遼源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試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確保政府信息公開真實、有效、安全、程式適當,防止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泄露國家秘密以及因公開程式不嚴密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以及依法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統稱行政機關)。
第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公開後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在公開前進行保密審查。
第四條 保密審查工作實行行政機關首長負責制,具體由各行政機關指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實施。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結合本機關工作實際,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制度,明確保密審查的工作程式和責任。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按照依法、及時、高效的原則,在政府公文形成的過程中,在發文擬稿單上註明是否屬於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免於公開的屬性,並分別編入《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目錄》、《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目錄》和《免於公開政府信息目錄》。屬於主動公開的,應在信息產生20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網站及其他適宜信息公開的形式對外發布;屬於免於公開的,應當註明免於公開的理由。
非公文類信息的公開應當以方便民眾和服務社會為原則,參照上述審查要求確定其屬性。
第七條 公文(信息)簽發人是公文屬性的最終確定人。對於聯合發文的,各聯合發文機關應當協商確定公文的屬性。公文簽發後,主辦機關應當將該公文屬性的最後情況通知其他機關。
第八條 各級保密工作部門負責對同級政府及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並對同級政府和行政機關不能確定是否屬於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進行確定;同時,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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