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元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

《廣元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是廣元市人民政府為做好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元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
辦法全文,實施時間,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做好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元市各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政府信息屬性審核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工作遵循“誰提供、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明確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程式,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
行政機關的保密工作機構或者指定的負責管理本機關和本單位保守國家秘密的人員,負責協助做好本機關信息公開的保密檢查和不予公開信息的審查工作。
第五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經權利人(第三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六條 各級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按以下程式進行保密審查:
(一)填報初審。本單位信息提供部門的信息填報責任人負責信息填報,並負責信息填報初審。
(二)審核。本單位信息提供部門負責人負責對信息填報責任人填報的信息進行審核。
(三)審發。本單位分管領導負責對審核後的信息進行審發。
(四)無法確定是否涉密的信息界定。無法確定是否涉密的信息由同級保密部門負責界定。
第七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所需設備和網路,確保設備和網路運行安全。
第八條 對於依法解密的政府信息的公開屬性應由原確定該信息密級和保密期限的機關審查確定。
第九條 在同級國家保密機關的指導下,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工作進行檢查,各級行政機關做好相關的協助工作。
第十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的保密審查教育,定期組織相關培訓。
第十一條 各級行政機關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追究責任。
各級行政機關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糾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相關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

實施時間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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