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吉林省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試行)
- 地點:長春市
- 部門:工商局
- 關於: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簡介,內容,
簡介
長春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試行)
為進一步規範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吉林省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內容
一、本制度所稱保密審查,是指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即是否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是否依據法定程式確定,是否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進行的審查,同時包括對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進行的審查。
二、各級工商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先審查、後公開,誰公開、誰審查”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由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國家機關聯合制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規定》,對全市各級工商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擬公開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三、各級工商機關不得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國家保密範圍和定密規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
(二)雖未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開後可能危機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不宜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原則上除領導分工以外的黨委檔案。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指導個案處理檔案(具有規範性檔案性質的除外)。
(三)向上級匯報工作的檔案。
(四)請示或涉及未決事項的檔案。
(五)單純轉發上級檔案的檔案。
(六)會議通知等純粹事務性、內部管理性的檔案。
四、各級工商機關對難以把握的政府信息,其保密審查應當依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由信息產生機構提出是否公開的初步意見。
(二)由信息產生機構的分管領導提出是否公開的審查意見。
(三)由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審查意見。
(四)由信息公開工作分管領導審查批准。
五、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程式
(一)各級工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結合本行政機關業務工作流程和特點,明確審查的程式和責任,並明確1名機關行政負責人分管保密審查工作,指 定機構負責保密審查的日常工作。各級工商機關開展保密審查時應履行審查審批手續。
(二)各級工商機關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接到信息審查申請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確認的意見。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及時告知申請機關,但延長答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
(三)各級工商機關對政府信息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的,屬於主管業務方面的,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機關或保密工作部門確定;其他方面的事項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經保密審查屬於國家秘密、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四)各級工商機關的相關內設機構在政府信息產生、審簽時,應標明是否屬於保密事項;在進行保密審查時,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提出“公開”、“免於公開”、“需報審”等審查意見,並註明其依據和理由。
(五)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並擬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後,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六)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非密處理,採取屬於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其餘部分按公開的方法處理。
(七)各級工商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擬公開時,應由主辦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並以文字形式徵得其他機關單位同意後方可予以公開。
(八)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但經本行政機關徵得權利人同意或者經行政機關研究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權利人。
六、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責任追究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工商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因保密問題未公開相關信息存在質疑的,可以向工商機關提出申請,要求說明不予公開有關信息的依據和理由。
(二)各級工商機關的保密工作部門應當依法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保密審查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應當予以糾正。
(三)各級工商機關未建立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或執行保密審查制度不力的,由監察機關、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四)各級工商機關有違反有關規定,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保密審查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