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試行)

2010年11月2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10〕70號印發《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試行)》。該《辦法》共19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試行)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魯政辦發〔2010〕70號
  • 印發時間:2010年11月26日
通知,辦法,審查表,

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工作規定(試行)》等制度的通知
魯政辦發〔2010〕70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推進我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省政府令第225號),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山東省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工作規定(試行)》、《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試行)》、《山東省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辦法(試行)》、《山東省行政機關公文類信息公開審核辦法(試行)》、《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0年11月26日

辦法

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
第三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依照《保密法》、《條例》、《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防止保密審查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脫節。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應當遵循“誰公開誰審查、誰審查誰負責”、“先審查、後公開”和“一事一審”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行政機關應當依據本辦法明確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機構,落實審查職責,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
第六條 負責保密審查的機構和人員應根據信息提供部門的意見,提出“公開”、“免予公開”、“需報審”等審查意見,並註明依據和理由,報機關主管領導批准。經保密審查不能公開的政府信息應說明理由。保密審查記錄應保存備查。
各機關、單位網站管理部門要建立政府信息發布登記制度,做好相應記錄備查。
第七條 不同行政機關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擬公開時,應由主辦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並以文字形式徵得其他機關單位同意後方可予以公開。
第八條 各級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屬可以公開時,屬於主管業務方面的,應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報;其他方面的事項,應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申報。
有關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主管部門受理並審查後,逐級上報有確定許可權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主管部門確定。
第九條 各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1.依照國家保密範圍和定密規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
2.雖未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3.其他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經權利人(第三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開。
第十條 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符合法定解密條件並擬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後,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有關解密情況應及時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各級行政機關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接到信息審查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確認的意見。
第十二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按照有關規定採取刪除、變更等方式進行非密處理後,公開不會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經保密審查後,可予以公開。
第十三條 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同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保密審查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造成泄密的,有關部門應組織查處。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以保密為由,不履行公開義務或者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保密審查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同級監察機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對未建立政府信息保密審查制度的行政機關,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同級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監察機關、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上一級行政機關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擬公開的信息審查不當,造成泄密的,應追究信息發布審批人、提供信息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2.保密審查機構未履行保密審查職責,造成泄密的,應追究保密審查機構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將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納入本單位、本系統保密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將信息發布保密審查納入保密工作目標管理考核內容。
第十八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十九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通信、郵政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保密審查,參照本辦法執行。

審查表

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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