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行政機關公文類信息公開審核辦法(試行)

2010年11月2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10〕70號印發《山東省行政機關公文類信息公開審核辦法(試行)》。該《辦法》共11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行政機關公文類信息公開審核辦法(試行)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魯政辦發〔2010〕70號
  • 印發時間:2010年11月26日
通知,辦法,

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工作規定(試行)》等制度的通知
魯政辦發〔2010〕70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推進我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省政府令第225號),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山東省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工作規定(試行)》、《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試行)》、《山東省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辦法(試行)》、《山東省行政機關公文類信息公開審核辦法(試行)》、《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0年11月26日

辦法

山東省行政機關公文類信息公開審核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機關公文類信息公開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文,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範體式的文書,包括命令(令)、決定、公告、通告、通知、通報、議案、報告、請示、批覆、意見、函、會議紀要。
第三條 公文類信息公開工作遵循依法、及時、高效的原則,按照“誰起草、誰審核,誰公開、誰負責”的要求進行,在公文產生的過程中同步確定其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三種屬性。
第四條 行政機關內負責公文類信息公開審核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信息公開審核機構”),管理、指導、協調本機關公文類信息公開的審核工作。
第五條 政府機關公文的草擬部門在完成公文草擬的同時,應當根據公文的內容,在發文單上註明其屬性;屬於不予公開的,應當具體註明不予公開的理由。
第六條 信息公開審核機構在審核公文時,應當以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同時審核草擬部門確定的屬性是否準確,不予公開的理由是否充分。
信息公開審核機構認為草擬部門確定的屬性不符合《條例》和《辦法》的要求,可以商請草擬部門重新確定屬性;協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審核意見,由公文簽發人確定。
第七條 公文簽發人在簽發公文時,有權最終確定其公開屬性。
第八條 對於聯合發文,各聯合發文機關應當協商確定公文公開屬性。公文簽發後,主辦機關應當將其屬性反饋給其他聯合發文機關。
第九條 公文印發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按照其公開屬性,及時編入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屬於主動公開的,應當在法定時間內通過適當途徑發布。
對於部分內容需要保密的公文類信息,可採用簡本的形式將需要公眾知曉的內容予以發布。
第十條 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和保密部門應當配合信息公開審核機構做好公文類信息公開屬性的審核工作。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產生或保存的其他非公文類信息公開的審核,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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