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行政機關公文類信息公開工作的效率,確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依法、有序進行,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為提高行政機關公文類信息公開工作的效率,確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依法、有序進行,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機關,是指本縣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的公文,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範體式的文書,包括命令(令)、決定、公告、通告、通知、通報、議案、報告、請示、批覆、意見、函、會議紀要。
第三條公文類信息公開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及時、高效的原則,在公文產生的過程中按照《條例》法定要求同步確定其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三種屬性。
行政機關應當結合本機關辦公自動化建設,逐步實現發文辦理的電子化,提高公文類信息公開工作的效率。
第四條行政機關的辦公室是負責本機關公文類信息公開審核的部門,負責管理、協調公文類信息公開的審核工作。
行政機關的保密工作機構或者指定的負責管理本機關和本單位保守國家秘密的人員,是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工作部門或者責任人,負責協助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領導機構做好信息公開的保密檢查和不予公開信息的審查工作。
第五條行政機關公文的草擬部門在完成公文草擬的同時,應當根據公文的內容,對照應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範圍,在發文擬稿單上註明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不予公開的屬性;屬於不予公開的,應當註明不予公開的理由。
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管理行為無關的內部信息,包括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內部設備管理等信息歸入依申請公開類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按照《條例》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審查該類信息是否可以公開。
第六條行政機關的辦公室在審核公文時,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範圍的規定》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為依據,同時審核草擬部門確定的屬性是否準確,不予公開的理由是否充分。
辦公室認為草擬部門確定的屬性不符合《條例》要求,可以商草擬部門重新確定屬性;協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審核意見,由公文簽發人確定。
第七條行政機關公文簽發人在簽發公文時,有權最終確定其屬性;公文簽發人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按照《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八條對聯合發文,各聯合發文機關應當協商確定公文屬性。公文簽發後,主辦機關應當將該公文屬性的最後確定情況反饋給其他聯合發文機關。
第九條公文簽發後,行政機關處理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專門機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按照其屬性,分別編入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目錄。
屬於主動公開的,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本行政機關網站、本級人民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屬於不予公開的,由各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匯總後按《備案制》的要求,填寫不予公開信息報備表,每季與《政府信息公開季報表》一併報上一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註:統計制度另文制定)。
第十條各行政機關可以重新印製發文單,發文單應列明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三種屬性;也可以採用其他方式修訂發文單(註:行政機關發文單參考格式詳見附屬檔案)。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非公文類政府信息公開的審核,適用本辦法。
第十二條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審核的組織領導,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的審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雷波縣電子政務信息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