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行政機關公文類信息公開審核辦法

為保障本市行政機關及時、準確地發布公文類政府信息,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馬鞍山市行政機關公文類信息公開審核辦法
  • 發布部門:馬鞍山市政府 
  • 發布日期:2008年09月17日 
  • 實施日期:2008年10月01日
基本信息,發布細則,

基本信息

發布部門:馬鞍山市政府
發布日期:2008年09月17日
實施日期:2008年10月01日

發布細則

第一條 為保障本市行政機關及時、準確地發布公文類政府信息,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文,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範體式的文書,包括命令(令)、決定、通告、通知、通報、議案、報告、請示、批覆、意見、函、會議紀要等。
第三條 公文類信息公開工作應遵循依法、及時、準確、高效的原則,在公文產生的過程中同步確定其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三種屬性。屬於主動公開的,應當及時通過市政府信息公開網或以其他適當的方式發布。
第四條 公文的草擬部門在完成公文草擬的同時,應當根據公文的內容,對照《條例》及有關規定的要求,在發文單上註明其屬性。屬於不予公開的,應註明不予公開的理由。
第五條 行政機關辦公室是負責本機關公文類信息公開的審核機構,管理、協調公文類信息公開的審核工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和保密工作部門應配合行政機關辦公室做好公文類信息的審核工作。
第六條 行政機關辦公室在審核公文時,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審核草擬部門所確定的屬性是否準確,免予公開的理由是否充分。辦公室認為草擬部門確定的屬性不符合《條例》的要求,可以商草擬部門重新確定屬性;協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審核意見,由公文簽發人確定。
第七條 公文簽發人在簽發公文時,有權最終確定該公文類信息的公開屬性。
第八條 聯合發文的,聯合發文機關應當協商確定該公文類信息的公開屬性。公文簽發後,主辦機關應當將所定屬性反饋給其他聯合發文機關。
第九條 公文簽發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按照其屬性,將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的信息編入本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不予公開的信息要登記備案。屬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關可以直接將該信息通過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網站或者以適當的方式全文發布。
第十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修訂發文單,列明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三種公開的屬性。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業務流程、辦事指南、統計數據、執法文書等非公文類信息公開的審核,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市屬範圍內公用企事業單位公文類信息公開審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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