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2010年11月2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10〕70號印發《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該《辦法》共8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魯政辦發〔2010〕70號
  • 印發時間:2010年11月26日
通知,辦法,

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工作規定(試行)》等制度的通知
魯政辦發〔2010〕70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推進我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省政府令第225號),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山東省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工作規定(試行)》、《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試行)》、《山東省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辦法(試行)》、《山東省行政機關公文類信息公開審核辦法(試行)》、《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0年11月26日

辦法

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派出機構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政府應當對同級政府部門和下一級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
具體考核工作由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監察機關等組織實施。
考核結果應當作為對行政機關績效考核的依據之一,並予以公布。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領導情況;
(二)制度建設情況;
(三)主動公開情況;
(四)依申請公開辦理情況;
(五)保密審查情況;
(六)各級政府查閱服務中心的情況;
(七)舉報、投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處理以及應對情況;
(八)年度報告情況;
(九)收費、減免情況;
(十)監督檢查情況;
(十一)公眾滿意度情況;
(十二)其他相關考核情況。
第六條 考核程式:
(一)自我考核;
(二)組織考核;
(三)綜合考核;
(四)公布考核結果。
第七條 考核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檔次。具體考核標準由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八條 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獎懲制度。依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結果實施獎懲。
(一)對政府信息公開年度考核中被評為優秀檔次的,給予通報表彰。
(二)對政府信息公開年度考核中被評為不合格檔次的,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對不認真整改的,建議有關部門取消其參加當年度文明、先進、模範等各種綜合性榮譽稱號的評選資格,主要領導人和直接負責人當年不得評先受獎;並視情況進行責任追究。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