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等有關法規和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 各級政府應當對同級政府部門和下一級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具體考核工作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監察機關等組織實施。
考核工作應當每年進行,考核結果應予以公布。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應當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內容:(一)組織領導和工作機構建設情況;(二)制度建設和落實情況;(三)公開指南和目錄編制、更新情況;(四)主動公開情況;(五)依申請公開辦理情況;(六)保密審查情況;(七)公開服務體系建設情況;(八)舉報、投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處理以及應對情況;(九)年度報告編制情況;(十)其它相關考核內容。
第六條 考核程式:(一)自我考核;(二)組織考核;(三)綜合考核;(四)公布考核結果。
第七條 考核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檔次。具體考核標準由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另行印發。
第八條 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獎懲制度。根據年度考核結果,對評為優秀檔次的,給予通報表彰;對評為不合格檔次的,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