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規定(試行)

濟南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等有關法規和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市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以下統稱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行政機關確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
該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電子信箱、依申請工作流程和服務承諾等應編入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向社會公開公布。
第四條 依申請公開應堅持依法、公正、公平、便民和分級受理的原則。
第五條 申請人應當合法使用依申請獲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從事違法活動。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通過提供網上下載服務等多種方式,向申請人提供統一規範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格式文本。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一)申請公民的姓名、證件名稱及號碼、聯繫方式,或申請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及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採用書面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並由申請人簽字蓋章確認。
申請人可將申請直接送達行政機關,也可採用電子郵件、信函、傳真等形式送達。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八條 申請人申請提供與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應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檔案。
第九條 行政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濟南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規定》(試行)等,對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書面徵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第三方在15個工作日內未作答覆的,視作不同意公開。
如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但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依法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已主動公開的,行政機關應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的獲取方式和途徑。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於已主動公開的,行政機關收到申請後應即時登記,出具登記回執,並根據下列情況及時給予書面答覆。(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可以公開的,出具《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並按規定及時提供相關信息。(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不予公開的,應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告知其不予公開的理由。(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應告知申請人,出具《非本機關政府信息告知書》;對能夠確定該信息公開機關的,應同時告知申請人該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告知申請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
(五)申請公開內容不明確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在15個工作日內更改、補充申請,出具《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補正告知書》。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公開的內容,但能作區分處理的,應告知申請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開告知書》。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可不予提供。對於同一申請人向同一行政機關就同一內容反覆提出公開申請的,行政機關可不予重複答覆。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場予以答覆。
不能當場答覆的,行政機關應自申請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答覆。
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可延長答覆期限,但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答覆申請人或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計算,障礙消除後期限繼續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行政機關應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根據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與本行政機關有隸屬或業務指導等關係的企事單位、中介組織或個人,以有償或變相有償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應加強對本單位依申請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應定期組織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違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管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義務的;(二)違反規定公開政府信息,導致第三方合法權益受損害的;(三)違反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四)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 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予以調查處理。
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申請公開相關信息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通信、郵政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本市公共企事業單位依申請公開相關信息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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