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工商局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試行)

《長春市工商局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試行)》是長春市工商局為保障個人和組織的知情權,完善和規範全市工商系統政務公開制度制定的制度。

長春市工商局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試行)
為保障個人和組織的知情權,完善和規範全市工商系統政務公開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吉林省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辦法》,結合工商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依申請公開的含義
本制度所稱依申請公開,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根據自身需要向工商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各級工商機關依照本制度向申請人公開的活動。
二、依申請公開的原則
依申請公開應堅持公正、公平、便民、分級受理和嚴格依法的原則。
三、依申請公開的內容
各級工商機關可以通過發放、郵寄或提供網上下載服務等多種方式向申請人提供申請書的格式文本。應當創造條件,方便申請人通過網際網路直接查詢、獲取有關政務信息。
(一)各類市場主體申請自身的信息。
(二)行政複議申請人、第三人申請被申請人答辯的信息。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總局規章規定可以依申請公開的信息。
下列信息不得向社會公眾公開:
(一)確定為國家秘密和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
(二)機關內部研究討論或者進行審議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商業秘密或者企業以不公開為條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供的信息。
(四)公開後可能引起公眾混亂或者在重要商品市場引起恐慌、動盪或紊亂的信息;案件查處進度、取證情況等會影響案件查處的信息。
(五)與刑事執法有關,公開後會影響刑事訴訟公平、公正進行的信息。
(六)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信息。
(七)其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信息。
四、依申請公開的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部門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姓名、證件名稱及號碼、聯繫方式,提出申請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及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提交當事人同意公開的書面證明。
五、依申請公開的處理
各級工商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進行登記。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申請人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應當經本機構負責人同意,並由信息員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答覆申請人或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計算,障礙消除後期限繼續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行政機關應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各級工商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一)屬於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不屬於主動公開的,行政機關收到申請後立即登記,出具登記回執。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可以公開的,出具《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同時提供具體內容;不能同時提供的,要確定並告知申請人提供期限。申 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能予以公開的,應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並告知其不予公開的理由。
(三)依法不屬於工商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部門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部門的名稱、聯繫方式,並分別出具《非本機關政府信息告知書》或《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申請,出具《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補正告知書》。
(五)申請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各級工商機關應當提供可以公開的內容,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開告知書》。
(六)申請人要求提供的政務信息可能影響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第三方在15個工作日內未作答覆的,視作同意公開。
(七)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對同一申請人向同一行政機關就同一內容反覆提出公開申請的,可以不重複答覆。
(八)對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對閱讀、行動有困難的殘疾、文 盲申請人,各級工商機關應當提供必要的幫助。
五、依申請公開提供信息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對依申請提供的政府信息,除可以根據國家和省市相關規定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六、依申請公開的監督
各級工商機關應加強對依法申請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監察機關、政務公開工作機構應定期組織監督檢查,對不依法履行公開義務的,應當及時督促其糾正。申請人認為不按規定履行政務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投訴,接受投訴的機關應當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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