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辦法(試行)

吉林省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辦法(試行)意在為做好全省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吉林省實際,制定本辦法並於本土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辦法(試行)
  • 所屬類別:地方條例
  • 適用地區:吉林省
第一條 為做好全省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因為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以下統稱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正式、準確、完整的,申請人可以在生產、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訴訟或行政程式中作為書證使用。
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現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機關匯總、加工或重新製作(作區分處理的除外)。
第四條 依申請公開應堅持公正、公平、便民、分級受理、一事一申請和嚴格依法的原則。
第五條 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一般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
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申請人申請提供與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應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檔案。
申請人通過電子郵件方式提出申請的,應將電子版《吉林省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傳送至受理機構;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應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姓名、證件名稱及號碼、聯繫方式,或提出申請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及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通過發放或提供網上下載服務等多種方式,向申請人提供申請書的格式文本。
行政機關要積極創造條件,通過採用網上認定身份等新技術,方便申請人通過網際網路提交與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查詢申請。
申請人存在閱讀困難或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七條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認為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書面徵求第三方意見;
第三方在15個工作日內未作答覆的,視作同意公開。
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八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於主動公開的,行政機關應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方式和獲取途徑。
第九條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於主動公開的,行政機關收到申請後應即時登記,出具登記回執,並根據下列情況及時給予書面答覆。
(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可以公開的,出具《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並同時提供具體內容;不能同時提供的,要確定並告知申請人提供的期限;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因屬於國家秘密或公開後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等原因不能予以公開的,應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並告知其不予公開的理由;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應告知申請人;
對能夠確定該信息公開機關的,告知該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出具《非本機關政府信息告知書》;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告知申請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
(五)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出具《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補正告知書》;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公開的內容,但能作區分處理的,應告知申請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開告知書》。
第十條 行政機關在書面答覆中要告知申請人行政救濟的權利和途徑。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可不予提供。對於同一申請人向同一行政機關就同一內容反覆提出公開申請的,行政機關可不重複答覆。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行政機關應自申請人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答覆。
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可延長答覆期限,但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答覆申請人或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計算,障礙消除後期限繼續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行政機關應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將本單位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電子信箱、依申請公開工作流程和服務承諾等編入本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根據國家和我省相關規定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行政機關不得通過與本行政機關有隸屬或業務指導等關係的企業、事業單位、中介組織或個人,以有償或變相有償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確定受理機構,制定本單位依申請公開工作實施細則,並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備案。實施細則要明確本單位內部依申請公開工作制度、工作機制、工作流程。
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報告本單位依申請公開工作情況。
行政機關在受理、辦理依申請公開工作中,要充分發揮本單位法制機構及法律專家的諮詢作用,做到依法有據、嚴謹規範、慎重穩妥。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要加強對本單位依申請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政府的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應定期組織監督檢查。
行政機關違反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義務的;
(二)違反規定公開政府信息,導致第三方合法權益受損害的;
(三)違反國家及我省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九條 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依申請公開信息義務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予以調查處理。
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一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熱、環保、公共運輸、通信、郵政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依申請公開相關信息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修訂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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