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信息清理工作辦法(試行)

吉林省政府信息清理工作辦法(試行)

吉林省政府信息清理工作辦法(試行)於2009年3月發布。條例是為了做好全省政府信息清理工作制定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政府信息清理工作辦法(試行)
  • 發布時間:2009年3月
  • 實施時間:2009年3月
  • 條數:12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做好全省政府信息清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08〕36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以下統稱行政機關)清理政府信息工作。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組織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的清理工作。
被撤銷、合併或機構職能發生變化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合併、職能轉移前形成的政府信息,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負責清理。
第四條 行政機關應全面清理自成立以來形成的政府信息。凡未移交省、市、縣檔案館的政府信息,包括保存在本機關檔案部門的政府信息,均屬於清理範圍。
按照由近及遠的原則,重點對2003年1月1日以來本單位製作和保存的政府信息特別是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進行清理;清理完畢的,要進一步清理2003年以前的政府信息。
第五條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是否應公開,要進行認真審查。對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根據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標註公開類別;對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應依法做好答覆預案,說明不予公開的理由。
第六條 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理時確定為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
(三)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對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向社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清理時確定為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要標註“主動公開”。
省、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將《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政府信息納入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範圍。
鄉(鎮)人民政府應將《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政府信息納入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範圍。
第八條 屬於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政府信息,清理時確定為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要標註“依申請公開”。
第九條 清理工作中,要將已經無效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等政府信息註明“無效”,以確保政府信息利用的準確和有效。
第十條 行政機關應將主動公開的信息,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管理系統,及時錄入到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中。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清理其在履行公共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適用本辦法。
第十二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通信、郵政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各級公共企事業單位,清理其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公共服務信息,參照本辦法執行。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期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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