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涉外協定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為加強吉林省對外簽署協定的管理工作,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吉林省人民政府涉外協定管理工作暫行辦法》。該《辦法》經2012年2月2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通過,2012年2月2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以吉政發 〔2012〕9號印發。《辦法》分總則、、涉外協定的起草和簽署、涉外協定文本的保存和管理、附則4章15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政府涉外協定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 下屬:各市 (州)人民政府
  • 時間: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 檔案:吉政發 〔2012〕9號
  • 地區:吉林
通知公告,辦法內容,

通知公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涉外協定管理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吉林省人民政府涉外協定管理工作暫行辦法》已經2012年2月22日省政府第2次常務會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涉外協定 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吉林省對外簽署協定的管理工作,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對外簽署協定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涉外協定,包括省、市 (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縣 (市、區)政府及其部門,與外國地方政府或部門以及港澳台地區簽署有關經貿、科技、旅遊、體育等方面具有法律效力的協定 (具有契約性質的除外),以下簡稱 “涉外協定”。
第三條 簽署涉外協定要符合法律程式。
第四條 吉林省涉外協定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制度。省政府外事辦公室 (以下簡稱 “省外辦”),是負責對涉外協定實施管理的主管部門。
第五條 涉外協定的簽署要嚴格執行中央有關規定,省內各級地方政府不得與外國中央政府、外交部等政府部門建立正式合作機制;不得同外國簽訂有關社會科學、新聞、文化、出版等意識形態領域的交流計畫、協定,以及涉及政治、經貿、科技、文化等方面的綜合性長期交流計畫。如確有必要在個別領域同外國簽訂合作計畫、協定,須逐案報中央或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
第六條 涉外協定文本實行分級集中統一管理制度。
第二章 涉外協定的起草和簽署
第七條 涉外協定起草、協商和審批。
(一)以省政府名義簽署的涉外協定。
由省政府主辦部門提出建議並擬定中方草案,會簽省外辦後,報請省政府審定;
屬於具體業務事項和執行計畫等方面的涉外協定,由主辦部門擬定一個範本會簽省外辦,經省政府同意後,如無重大原則變化,此類協定中方草案由本部門審定。
(二)以省政府部門名義簽署的涉外協定。
屬於部門職權範圍內事項的涉外協定,由主辦部門擬定中方草案,必要時會簽省外辦;
涉及重大問題的涉外協定,主辦部門應會簽省外辦等有關部門,並提出建議報告,報請省政府審定;
如擬簽署的協定除涉及本部門主管業務外,還涉及省政府其他部門、地區等,應徵求有關部門、地區意見後,會簽省外辦,報請省政府審定。
(三)以市 (州)政府、長白山管委會,縣 (市、區)政府名義或部門名義簽署涉外協定的有關管理工作,參照省有關做
法,由市 (州)政府和長白山管委會具體確定。
(四)協商涉外協定過程中,協定內容與獲批草案發生較大變化時,需重新履行審核、審批程式。
第八條 涉外協定文本經過各方協商達成一致後,應由各方的授權代表在協定正式文本上籤署。
第三章 涉外協定文本的保存和管理
第九條 集中統一管理涉外協定文本的範圍包括:以省、市(州)政府,長白山管委會,縣 (市、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名義簽署的涉外協定。
第十條 涉外協定文本集中統一管理辦法。
(一)以省政府名義簽署的涉外協定正本送交省外辦,由省外辦定期集中報送省政府辦公廳保管,副本留省外辦;以省政府部門名義簽署的涉外協定正本由本部門保管,副本送交省外辦。
(二)以市 (州)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名義簽署的涉外協定正本自行保管,副本送交省外辦。
(三)以市 (州)政府部門和縣 (市、區)政府等名義簽署的涉外協定文本的管理辦法,由市 (州)政府、長白山管委會自行確定。
第十一條 涉外協定文本的歸檔。
(一)涉外協定簽署後,主辦單位應於一個月內將文本等資料送交涉外協定主管部門。
(二)歸檔的涉外協定正本、副本等應格式規範、字跡清晰、簽字完備、文本完整。
(三)以外文簽署的涉外協定,應將正文及譯文一同歸檔。
(四)為確保涉外協定的安全,有關管理部門應對協定文本進行電子掃描,保存電子文檔。
第十二條 涉外協定文本管理要求。
(一)涉外協定文本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涉外協定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場所、設施,指定專人負責,確保各類涉外協定完整、準確、安全,實現涉外協定的規範管理和有效利用。
(二)涉外協定管理單位應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將收存管理的涉外協定編輯成冊,內部發行,以便查閱和監督。
(三)嚴格按照保密守則和涉外協定密級,做好文本的保密工作。
(四)凡違反本辦法造成涉外協定丟失、損壞、不按規定移交或泄露涉外協定秘密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各市 (州)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和涉外協定主管部門,須參照本暫行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由省外辦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