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處理工作辦法(試行)

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江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處理工作辦法》的通知(江北府辦〔2009〕206號)重慶是江北區政府檔案,由區政府辦公室發布,發布於2009年10月19日.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職責分工,第三章 受理,第四章 辦理,第五章 答覆,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區政府辦公室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流程,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按照“誰製作、誰審核公開,誰保存、誰負責”的原則,結合辦公室各科室工作職責,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公開有關政府信息,經行政機關審查同意,獲取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區政府督查室負責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辦理和回復,同時負責受理來信來函和網上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區電子政務中心負責區政府公眾信息網站依申請公開平台的建設和維護;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負責受理來人來訪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並對申請人提供諮詢服務;其他各相關科室負責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提供及保密審查工作。

第三章 受理

第五條 江北區政府辦公室有以下三種方式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一)書面受理:申請人通過信件、傳真等紙製件送往區政府辦公室的申請,由區政府督查室受理。
(二)網上受理:申請人通過區政府公眾信息網站提出的申請,由區政府督查室受理。
(三)來訪受理:申請人來人來訪,由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接談並負責申請的受理。
區政府辦公室原則上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聯繫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諮詢申請程式。
第六條 受理部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江北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附屬檔案2 ,以下簡稱《申請表》)的形式要件及有效證件等材料進行審查。經審查,屬於有效申請的,若可以當場答覆,應予以當場答覆,並按《條例》規定,提供相關文書;不能當場答覆的,轉交區政府督查室,納入辦理程式,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受理回執;形式要件不齊備的,應向申請人出具相關文書,告知申請人補充相關材料。辦理時限從收到補正材料之日算起。

第四章 辦理

第七條 對納入辦理程式的申請,按下列程式處理:
(一)區政府督查室對納入辦理程式、正式受理的信息公開申請進行登記編號。
(二)區政府督查室對申請的具體內容進行審查,提出初步辦理意見。對屬於區政府相關部門範圍的,填寫《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交辦單》(附屬檔案3,以下簡稱《交辦單》),將《交辦單》和《申請表》送相關部門辦理,相關部門將辦理結果直接答覆申請者並抄送區政府督查室;對於其他申請,填寫《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單》(附屬檔案4,以下簡稱《辦理單》),將《辦理單》和《申請表》轉區政府辦公室相關科室處理。
(三) 承辦科室收到《辦理單》和《申請表》後,要認真填寫處理意見,並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說明理由。處理意見分類如下:(1)屬於應主動公開,但尚未公開的信息,提供相關信息材料;已在公開載體發布的,註明具體獲取渠道。(2)屬於依申請公開範圍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3)屬於部分公開的信息,對可以公開的部分要提供相關部分的信息材料,不予公開的要註明理由。(4)屬於不予公開的信息,註明理由。(5)不屬於本辦掌握範圍的,能夠確定具體掌握機關的,要註明聯繫方式。(6)申請信息不存在或非政府信息的,說明理由。(7)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註明應該明確的相關內容,便於申請人更改和補充。
各科室對不予公開類型的信息加注的理由必須是屬於下列七種情況中的一種,即:(1)屬於國家秘密或者公開後可能導致國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2)依法受保護的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後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信息;(3)依法受保護的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後可能導致個人合法權益受損害的信息;(4)內部研究、討論或審議過程中的信息;(5)與行政執法有關的,公開後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危及他人人身權利的信息;(6)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7)政府內部信息及政府內部公文。
(四)承辦科室提出處理意見後,由科室負責人簽字確認,並送科室分管領導審核後返還區政府督查室,如有特殊情況的,需經區政府分管領導審簽。
(五)區政府辦公室擬公開的信息不能確定是否為國家秘密或其他條件不能公開的,可向區保密局或有關主管部門傳送申請審查,通過審查後方可發布。

第五章 答覆

第八條區政府督查室根據科室分管領導的批示和承辦科室辦理意見製作相應的告知文書作出答覆。
區政府督查室通過相應方式將告知文書和相關政府信息回復申請者。
若政府信息不方便複印、郵寄或傳送電子郵件的,區政府督查室將政府信息的相關資料轉交區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申請者憑告知書在行政審批大廳領取政府信息相關資料。
第九條 申請人對本辦出具的告知文書有異議的,由區政府督查室協助承辦科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答覆的期限。區政府辦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由區政府督查室分管領導同意,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工作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