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

《吉林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為深入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開質量和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 來源:吉林省政府
  • 制定目的: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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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介紹

吉林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公文內容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開質量和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應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實行分級負責制度。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對省政府各工作部門及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各市(州)、縣(市、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對本級政府各工作部門和下一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的標準是:組織機構健全,工作責任明確;公開內容符合規定,更新及時;公開形式實用有效,方便公眾;公開制度完善,執行到位;監督機制健全,責任追究落實;公開效果顯著,民眾評價滿意。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推進情況。包括組織領導、機構人員、制度建設、保障措施等。
(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包括公開目錄、公開指南編制情況;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更新和發布情況;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受理、答覆情況;保密審查制度執行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編制及發布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載體建設情況。包括政府公報、政府網站等政府信息公開載體建設情況;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等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建設情況。
(四)政府信息公開監督情況。包括舉報、投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處理以及應對情況;實行責任追究的情況;對本級政府部門和下級政府工作指導、監督、檢查情況。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實行量化考核,每年初依據年度工作重點確定評分標準和細則,實現動態管理。
第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採取日常檢查與定期考核相結合、重點考核與全面考核相結合的辦法。日常檢查採取隨機方式,定期考核一般每年組織一次或者與政務公開考核結合起來進行。考核於年底或次年初進行,考核結果於3月底前公布。
第九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式是:
(一)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成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組。
(二)根據考核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考核方案並提前下發。
(三)被考核部門根據考核要求進行自查,並形成書面材料報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
(四)考核組採取聽取情況匯報、查閱相關資料、實地檢查、綜合評議等方式,對被考核部門進行全面考核。
(五)考核組綜合平時檢查與定期考核情況,提出初步考核意見,確定考核等次,經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審定後,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對象。
第十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納入政府工作部門績效評估體系,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作為政府工作部門績效評估的重要指標。
第十一條 對考核結果優秀的,予以表彰獎勵;對考核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給予通報批評,並建議監察機關實行行政問責。
第十二條 各市(州)、縣(市、區)及長白山管委會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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