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61號
【發布日期】1992-07-15
【生效日期】1992-07-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吉林省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
吉林省工人考核實施辦法
(1992年7月1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6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
第三條全省實行工人考核制度。對工人的培訓、考核應與使用、待遇相結合。
第四條工人考核工作應從實際出發,統籌安排,嚴格標準,保證質量。
第五條本辦法由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考核種類
第六條工人考核分為錄用考核、轉正定級考核、上崗轉崗考核、本等級考核、升級考核和技師(含高級技師)任職資格考評。
第七條錄用考核必須堅持質量標準和擇優錄用的原則。錄用技術工人應以專業技術考核為主,文化考核為輔。
技工學校、職業高中、職業學校以及就業訓練中心(班)的畢(結)業生,實行《畢(結)業證書》和《技術等級證書》雙證制度。經工人考核委員會考核合格者,發給《技術等級證書》。
凡招收技術工人應優先從實行雙證制度的畢(結)業生和解除勞動契約的待業人員中接收或錄用。
第八條學徒工(培訓生)學習期滿或工人見習(試用)期滿,須進行轉正定級考核。考核合格者發給《技術等級證書》或《崗位合格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取得證書者方能上生產(工作)崗位獨立操作,並根據思想政治表現、生產(工作)成績和實際技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工資等級。考核不合格的,六個月後可補考,補考仍不合格者,應解除勞動契約或調換其他工作。學徒(見習、試用)期間表現優秀的可提前進行轉正定級考核,提前的時間不得超過學徒(見習、試用)期限的三分之一。
第九條工人改變工種,調換新的崗位或操作新的先進設備,須進行培訓和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在精密稀有設備上工作和從事特種作業的工人,離開生產(工作)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崗位,應經一定的熟悉期。期滿經單位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崗,並按考核成績,重新確定技術等級。
第十條工人上崗須按勞動崗位職責、生產技術規程和上崗標準的要求進行上崗考核。考核合格者,發給《崗位合格證書》,作為上崗憑證。
第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根據生產經營活動或工作需要,應對本單位的技術工人定期進行本等級的技術(業務)考核。考核合格者,發給《技術等級證書》,作為確定工資的依據。考核不合格者,一年內補考。補考仍不合格者,應降低技術等級或調換工作崗位,並重新確定技術等級和工資待遇。
第十二條工人經本等級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請升級考核。升級考核可根據生產(工作)和技術發展的實際需要,有計畫地進行。考核合格者,頒發《技術等級證書》, 作為確定工資的依據之一。
第十三條優秀的高級技術工人,可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申請參加技師任職資格的考評。
有突出貢獻的技師,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高級技師任職資格的考評。考評合格者,分別發給相應的《技師合格證書》,並作為應聘職務的憑證。
第三章 考核內容
第十四條工人考核的內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現、生產(工作)成績和技術業務水平。
第十五條思想政治表現的考核,主要包括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及本單位的規章制度,職業道德、勞動態度等方面。
第十六條生產(工作)成績的考核,主要包括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質量與數量,解決生產(工作)中技術業務問題的成果,傳授技術、經驗的成績以及安全生產的情況等方面。
第十七條技術(業務)水平的考核,技術工人按現行《工人技術等級標準》、非技術工人按《崗位規範》的要求進行技術業務理論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企業應結合生產實際確定考核內容,做到有針對性和實用性。沒有《工人技術等級標準》的,其考核標準由省勞動行政部門會同省行業主管部門制定。
工人技師任職資格的考評內容,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八條工人思想政治表現的考核,在車間和班組加強日常管理的基礎上,採取多種辦法定期進行。
第十九條工人生產(工作)成績的考核,可按考核內容確定考核標準和項目,在加強班組日常管理的基礎上,採取定量為主、定性為輔的方法,定期進行。
第二十條工人技術(業務)水平的考核,可由本人參照原技術等級或現有技術水平進行申報,經單位考核組織審核確定報考技術等級後,再進行考核。
對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在取得國家規定的《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後,方可進行。
第二十一條工人思想政治表現、生產(工作)成績和技術(業務)水平三項考核成績均合格的,即為全面考核合格。三項考核成績的比重,應根據行業和工種的不同特點,在以技術(業務)水平考核成績為主的前提下,由單位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二條技術業務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均採用百分制,兩部分考核均達到六十分者即為合格。技術業務理論考試以筆試為主;操作技能考核可結合生產或作業項目進行,也可選擇典型工件或作業項目專門組織進行。
第二十三條實行初級、中級、高級三級制技術等級標準的技術工作,初級工晉升中級工實踐期為四至六年,中級工晉升高級工實踐期為六至九年,對實行八級制技術等級標準的工人,升級考核的實踐期為二至三年。
有特殊貢獻的工人,經班組推薦和工人考核組織批准,可以提前參加升級考核或者越級考核,提前考核時間不得超過規定實踐期的三分之一。實行三級制技術等級標準的不得越級考核。
技師、高級技師考核、評審辦法,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考核組織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全省工人考核工作由省勞動行政部門綜合管理,並負責制定有關規定,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
縣(市、區)以上的工人考核工作,由同級勞動行政部門綜合管理,負責制定有關實施意見,並報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各部門的工人考核工作,在同級勞動行政部門指導下進行。
第二十五條縣(市、區)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工會組織成立各級工人考核委員會,負責工人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工作。工人考核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勞動行政部門。
第二十六條縣(市、區)以上主管部門的工人考核機構,在同級工人考核委員會的指導下工作。
其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工人考核《實施意見》,確定工人技術等級結構比例、評估辦法;
(二)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和《工人技術等級標準》、《崗位規範》要求,編制工人培訓規劃;
(三)組織師資培訓,交流工作經驗,提供信息服務;
(四)組織實施本部門、直屬企業(單位)工人考核工作;
(五)建立工人培訓考核定點單位,負責不具備考核條件的單位和承擔其他部門(單位)委託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條主管部門工人考核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專業(工種)考評組織,負責對直屬企業(單位)相應專業(工種)工人的具體考核工作。
考評組織技術(業務)人員、技師、高級技術工人和管理人員組成,其中,專業人員應占三分之二以上。考評組織成員,由部門工人考核機構確定。
第二十八條具備考核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人考核組織,由主管領導和勞動工資、職工教育、工會組織等組成。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不同專業(工種)的工人考評組織,考評組織成員中,專業技術人員、技師、高級技術工人的人數應占三分之二以上。
企業、事業單位對工人進行考核前,須將考核的試題經主管部門考評組織審查,報同級工人考核委員會辦公室批准後,方可進行。
中直和部隊駐省單位的工人考核工作,凡已委託我省負責的,由省工人考核委員會辦公室安排進行。
第六章 證書核發
第二十九條工人考核證書分為《技術等級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技師合格證書》、《高級技師合格證書》和《崗位合格證書》五種。
第三十條《技術等級證書》、《技師合格證書》和《高級技師合格證書》是表明工人技術(業務)水平和任職的憑證,是再就業的主要依據,是進行國內外技術(勞務)合作與交流時法律公證的有效證件。
《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是安全操作資格的有效憑證。
《崗位合格證書》是企業內部使用的上崗憑證。
第三十一條《技術等級證書》、《技師合格證書》、《高級技師合格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使用國家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證書。
《崗位合格證書》的式樣,企業主管部門有規定的,按規定辦理;無規定的,由企業自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技術等級證書》由工人考核委員會辦公室,按以下許可權核發:
省級負責核發省直屬企業(單位)、中直和部隊駐省單位工人的《技術等級證書》;市、地、州、縣(區)負責分別核發其直屬企業(單位)工人和職業高中、職業學校以及就業訓練中心(班)畢(結)業生的《技術等級證書》。
《技師合格證書》、《高級技師合格證書》和《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核發。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招收錄用工人的,當地勞動部門不予辦理招收錄用手續。
第三十四條各級考核組織成員在工人考核、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視其情節,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濫發證書的,除宣布所發證書無效外,視其情節,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濫發證書獲取非法收入的,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城鎮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鄉鎮企業以及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的中方職工的技術業務考核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私營企業和從事技術性工作的個體勞動者的考核辦法,由省勞動、工商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工人考核工作所需經費及收費標準由省勞動、財政、物價行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以前發布的有關工人培訓、考核的規定,凡與本辦法有牴觸的均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