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業集中區管理辦法》在2011.02.09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工業集中區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1.02.09
- 實施時間:2011.03.01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工業集中區的管理,加快工業集中區的建設,促進我省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集中區,是指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以發展工業為主、享受省特殊政策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開發區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工業集中區實行巨觀管理、政策指導、工作協調和監督檢查。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工業集中區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總體規劃。
第五條 工業集中區建設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注重特色、量力而行的原則。
第六條 鼓勵引導外資、民資和社會各類資本投資工業集中區基礎設施,積極建立以開發建設公司為投融資主體的新模式,運用市場機制加快工業集中區建設發展。
第七條 鼓勵境內外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向工業集中區投資或者輸送科技、經營管理、高技能人才,到工業集中區興建基礎設施,興辦先進技術企業、產品出口企業或者科研機構。
第八條 鼓勵境內外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或者個人到工業集中區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技術合作。
工業集中區應當為投資者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和工作、生活條件,依法保護投資者的財產所有權、經營自主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九條 工業集中區設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為設立工業集中區的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其編制在本級行政、事業編制總數內,納入本級機構編制部門統一管理。
第十條 工業集中區管委會主要職責:
(一)組織編制工業集中區總體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制定工業集中區的行政管理制度;
(三)承擔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辦的土地開發利用管理工作;
(四)管理工業集中區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五)管理工業集中區的財政、國有資產等工作;
(六)舉辦和管理工業集中區的各項社會公益事業;
(七)管理工業集中區的進出口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
(八)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工業集中區內的國有土地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出讓、轉讓、出租、抵押。
工業集中區內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節約集約利用土地,不得造成土地閒置和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第十二條 在工業集中區內進行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規劃部門或其設在工業集中區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在工業集中區內投資經營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資經營;
(二)中外合作經營;
(三)外商獨資經營;
(四)外商合夥經營;
(五)國內投資者獨資經營、聯合經營;
(六)租賃經營;
(七)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經營方式。
第十四條 工業集中區按照國家和省的產業政策導向,重點安排下列項目:
(一)技術、設備和生產工藝屬國內外先進項目;
(二)高新技術、高附加值和深加工項目;
(三)產品適銷對路項目;
(四)低碳、能源消耗少、污染排放小和循環利用資源項目;
(五)國家和省產業政策鼓勵發展的其他項目。
第十五條 工業集中區內的企業依法享有經營管理自主權,有權自行制定生產經營計畫,依法籌措、運用資金,自行採購生產資料,組織生產,銷售產品。
第十六條 工業集中區內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按照規定向工業集中區管委會及政府財政、稅務、外匯管理、統計等有關部門報送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並接受工業集中區管委會和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 工業集中區依法收取的建設工程各項附加和房地產交易費,主要用於工業集中區內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
第十八條 工業集中區享受的省財政返還資金,主要用於工業集中區內基礎設施、人力資源、項目信息、創新研發等項目建設。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工業集中區內企業攤派和收取費用。對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的,企業有權拒絕,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工業集中區的基礎設施建設給予相應的扶持和支持。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為工業集中區的建設和企業發展提供服務,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開發區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工業集中區進行綜合評估。對符合條件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納入省級開發區序列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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