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依法行政考核辦法

《吉林省依法行政考核辦法》在2011.02.09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依法行政考核辦法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1.02.09
  • 實施時間:2011.02.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考核機關和考核對象,第三章 考核內容,第四章 考核程式,第五章 考核結果的運用,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依法行政考核,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國發[2004]10號)、《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和《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機關對考核對象貫徹落實國務院及省政府推進依法行政有關規定的工作情況進行的考查、評價等活動。
第四條 依法行政考核遵循公平公開、公眾參與、統一組織、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依法行政考核納入政府績效評估考核體系,實行單獨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政府績效評估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章 考核機關和考核對象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具體負責依法行政考核的組織實施。
發展改革、監察、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編制、審計、信訪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對其所屬部門和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依法行政情況進行考核。
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負責對其所屬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情況進行考核。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對其所屬部門和各鄉、鎮政府依法行政情況進行考核。
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和雙重管理的部門,由地方人民政府進行考核,並充分聽取其上級主管部門的意見,考核結果抄送其上級主管部門。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在依法行政考核工作中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擬定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
(二)具體實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三)提出依法行政考核結果處理意見;
(四)通報依法行政考核結果;
(五)督促整改依法行政考核中發現的問題;
(六)對下級政府法制部門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章 考核內容

第九條 依法行政考核的內容:
(一)依法履行職責;
(二)科學民主決策;
(三)加強制度建設;
(四)規範行政執法;
(五)強化行政監督;
(六)防範化解社會矛盾;
(七)落實推進依法行政保障措施。
第十條 依法履行職責的基本要求:
(一)規範機構設定,加強機構編制管理,合理界定政府部門職能和許可權,有效協調所屬部門職能爭議;
(二)推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府與市場中介組織分開,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
(三)建立政府行政管理與基層民眾自治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機制,加強對社會組織的培育、規範和管理;
(四)建立健全各種預警和應急機制,妥善處理各類突發事件,維持正常的社會秩序;
(五)完善公共財政體制,健全國庫集中支付、政府採購和部門綜合預算制度,強化預算管理和監督,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範政府採購行為;
(六)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減少行政審批項目,創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
(七)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發布機制,落實政府信息公開責任,為公眾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條件;
(八)將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所有面向社會服務的政府部門都要依法公開辦事依據、條件、要求、過程和結果,充分告知辦事項目有關信息;
(九)加強電子政務建設,擴大政府網上辦公範圍,實現政府部門間信息互通和資源共享。
第十一條 科學民主決策的基本要求:
(一)加強行政決策程式建設,健全重大行政決策規則;
(二)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制度,並將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必經程式;
(三)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跟蹤反饋和實施情況後評價制度,及時發現並糾正行政決策存在的問題,減少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
(四)建立健全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決策制度;
(五)建立健全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實現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相統一。
第十二條 加強制度建設的基本要求:
(一)組織起草或制定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二)重點加強有關完善經濟體制、改善民生和發展社會事業以及政府自身建設方面的立法;
(三)建立健全制定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公眾參與、專家諮詢論證、法制部門審查、集體討論決定、聽取和採納意見情況說明以及公布等制度;
(四)建立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制定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五)建立和完善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修改、廢止工作制度和有效期、定期清理、定期評估制度,規章每隔5年清理一次,規範性檔案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結果要向社會公布;
(六)符合依法行政制度建設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條 規範行政執法的基本要求:
(一)各級行政機關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
(二)改革行政執法體制,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方案和要求全面實施和規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積極推進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爭議協調機制,從源頭上解決多頭執法、重複執法、執法缺位問題;
(三)完善行政執法經費保障機制,行政執法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所需經費統一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四)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情況及時調整、梳理行政執法依據,明確執法職權、機構、崗位、人員和責任,並向社會公布;
(五)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嚴格執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
(六)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做到程式正當、定性準確、裁量適當,有效解決隨意執法、趨利執法、執法擾民等問題;
(七)健全行政執法案卷歸檔、評查制度,各級政府和行政執法部門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行政執法案卷評查;
(八)實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主體、執法依據、職責許可權、執法內容、裁量標準、程式步驟、具體時限、監督方式等應當採取有效形式向社會公示;
(九)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建立並實施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責任追究等相關配套制度;
(十)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科學合理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權,嚴格規範裁量權行使。
第十四條 強化行政監督的基本要求:
(一)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依法向人大常委會報備規章,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
(二)自覺接受政協民主監督,主動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政協提案;
(三)自覺接受司法監督,對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積極出庭應訴、答辯,自覺履行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生效判決和裁定,認真對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
(四)強化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建立規範性檔案備案登記、公布、情況通報和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備案工作信息化建設;
(五)認真貫徹國家賠償法,完善並嚴格執行行政賠償和行政補償制度;
(六)建立健全經常性的層級監督制度,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
(七)支持和配合監察、審計等監督機關依法獨立開展工作,自覺接受和執行監督機關的監督決定;
(八)完善民眾舉報投訴制度,健全對民眾檢舉、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和及時依法做出處理的工作機制;
(九)嚴格行政問責,嚴格執行行政監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堅持有錯必究,有責必問。
第十五條 防範化解社會矛盾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制度,科學界定調解範圍;
(二)建立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總責、政府法制機構牽頭、各職能部門為主體的行政調解工作體制;
(三)規範和完善行政裁決和行政調解程式,便民、快速和低成本解決社會糾紛;
(四)認真貫徹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依法受理、公正審理行政複議案件,嚴肅糾正違法和不當行政行為;
(五)健全行政複議機構,充實行政複議人員,確保行政複議案件依法由2人以上審理;
(六)暢通行政複議申請渠道,簡化申請手續,方便當事人提出申請;
(七)完善人民調解制度,積極支持基層組織的人民調解工作;
(八)完善行政複議與信訪的銜接機制,引導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矛盾糾紛。
第十六條 落實推進依法行政保障措施的基本要求。
(一)把依法行政作為政府運作的基本準則,貫穿於行政管理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
(二)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都要建立由主要負責人牽頭的依法行政領導協調機制,統一領導本地區、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
(三)建立健全領導和監督機制,落實行政首長作為推進依法行政第一責任人的制度;
(四)建立依法行政工作匯報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每年至少聽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匯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要向本級黨委、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推進依法行政情況,政府部門每年要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推進依法行政情況;
(五)制定並落實推進依法行政規劃和年度計畫,落實推進依法行政年度報告制度、統計分析制度和監督檢查、考核制度;
(六)完善推進依法行政財政保障機制,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七)健全政府法制部門和部門法制機構,使機構設定、人員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
(八)注重發揮政府法制部門、部門法制機構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作用,參與行政管理方面的重大決策,支持和督促政府法制部門、部門法制機構在推進依法行政中履行職責、開展工作;
(九)推行依法行政情況考查和法律知識測試製度,擬任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領導職務的幹部,任職前要考查其掌握相關法律知識和依法行政情況,公務員錄用考試要注重對法律知識的測試,對擬從事行政執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員,還要組織專門的法律知識考試;
(十)建立健全領導幹部學法制度,通過政府常務會會前學法、法制講座等形式,組織學習憲法、通用法律知識和與履行職責相關的專門法律知識,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舉辦2期領導幹部依法行政專題研討班;
(十一)建立健全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學法制度,各級行政學院和公務員培訓機構舉辦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識納入教學內容,定期組織行政執法人員參加通用法律知識培訓、專門法律知識輪訓和新法律法規專題培訓,並把培訓情況、學習成績作為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十二)加強普法和法制宣傳,營造全社會遵法守法、依法維權的法治環境。
第十七條 考核機關應根據本辦法確定的考核內容和要求,結合本地依法行政工作實際、工作重點,制定具體的考核方案,並報上一級考核機關備案。

第四章 考核程式

第十八條 依法行政考核按年度實施,每年考核1次。
第十九條 依法行政考核堅持全面考核與重點考核相結合、內部考核與外部評議相結合、書面審查與實地考核相結合的原則。
內部考核主要採取核查依法行政年度報告,收集、統計、核查相關數據和資料,組織專項檢查和抽查等方式。
外部評議主要採取組織問卷調查、民意測驗、專家評議、座談訪談、網路調查以及聽取社會監督員意見等方式。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各類考核信息資源共享機制,有關部門或者社會團體、組織開展的涉及依法行政考核事項的專項檢查和社會評議結果,可以直接作為依法行政考核的參考依據,一般不再重複考核。
第二十一條 依法行政考核機關按照下列步驟實施考核:
(一)制訂方案。考核機關制訂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明確考核對象、內容、方式和評分標準,並於每年第一季度下發。
(二)收集資料。考核機關及時採集和統計考核對象依法行政的各種數據、資料,進行匯總分析。
(三)組織核查。考核機關對報送的依法行政年度報告和資料進行審核,並根據實際需要對考核對象進行實地檢查。
(四)開展評議。考核機關組織或者委託社會專業機構等其他機構進行評議。
(五)確定結果。考核機關在收集資料、自查自評、組織核查、開展評議的基礎上,綜合分析評定,確定考核結果。
第二十二條 考核對象按照下列步驟做好接受考核准備:
(一)自查自評。考核對象應當根據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認真進行自查自評。
(二)提交報告。考核對象在自查自評的基礎上形成依法行政年度報告,向考核機關提交。
第二十三條 依法行政考核採取百分制,根據考核所得分值情況,分為優秀、良好、較好、較差4個等次。
第二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行政考核中予以加分:
(一)依法行政工作成績突出,獲國務院、國家有關部委或者省政府表彰獎勵的;
(二)依法行政工作被中央新聞媒體或者省主要新聞媒體作為先進典型予以宣傳報導的;
(三)考核機關依法確定的其他情形。
加分事項為同一事項的,不累積加分。
第二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行政考核總分數中予以扣分:
(一)行政決策嚴重失誤或者違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影響的;
(二)未全面、正確履行法定職責,導致發生資源開發、環境污染及公共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濫用職權,強令、授意實施違法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引發民事糾紛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四)違法處置民事糾紛、突發性事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其他造成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產、公共財產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違法行政行為;
(六)在依法行政考核中弄虛作假的;
(七)考核機關依法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確定考核結果前,應當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考核對象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考核機關提出書面申訴。考核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後l0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予以答覆。

第五章 考核結果的運用

第二十七條 依法行政考核結果應當在行政機關內部通報,並採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依法行政考核結果應當報送同級黨委和人大常委會以及上一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條 考核結果連續3年或3年以上為優秀等次的,作為省政府表彰依法行政先進單位的依據。考核結果為較差的,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其提交書面整改報告,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條 考核對象連續2年考核結果為較差的,該考核對象在未能達到依法行政考核較好或較好以上等次之前,不得作為省內表彰對象,也不能作為表彰對象向國家及有關部委推薦。
第三十條 考核中發現嚴重違法行政行為的,對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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