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關於印發吉林省依法行政考評方案的通知,是2001年9月14日由吉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政府關於印發吉林省依法行政考評方案的通知
- 發布單位:80702
- 發布文號:吉政發[2001]28號
- 發布日期:2001-09-14
【發布文號】吉政發[2001]28號
【發布日期】2001-09-14
【生效日期】2001-09-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依法行政考評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依法行政考評方案》已經2001年7月31日省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依法行政考評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是貫徹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大力推進依法行政的一項重要措施,對於規範行政行為、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公民權利、促進全省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政府和部門要認真組織學習,切實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分工,貫徹落實好本方案。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中如遇到問題,及時報告省法制辦。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十四日
吉林省依法行政考評方案
為了扎紮實實地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國推進政府工作法制化,從嚴治政,依法行政,建設廉潔、勤政、務實、高效的政府,省政府決定自2001年起在各級政府及行政執法部門中建立依法行政考評制度。
以憲法為指針,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1999〕23號)和《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吉政發〔1998〕16號),進一步強化法治觀念,規範行政行為,完善監督機制,提高行政效率,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為全省經濟跨越式發展和社會進步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依法行政考評工作應當貫徹客觀公正、獎罰分明、注重實效的原則,保證考評工作的真實性和權威性。
依法行政考評範圍包括各市州、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省、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屬的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工作部門。
(一)組織領導。
1.實行依法行政首長負責制,並確定具體負責的分管領導;
2.領導成員帶頭學習法律知識,熟悉並掌握依法行政相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內容;
3.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制定具體可行的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實施方案;
4.集中研究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作出部署和安排;
5.政府法制部門和部門法制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與本地、本部門法制建設任務相適應。
(二)制定規範性檔案。
1.制定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要進行充分的調研論證;
2.制定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要經法制部門或機構先行審核;
3.制定發布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符合法定程式;
4.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內容與法律、法規不相牴觸;
5.對行政許可、批准、審核、審驗、同意、認定、登記等事項的辦理條件、程式和期限均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6.按照上級機關的部署及時依法清理本機關負責執行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
(三)行政決策。
1.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前,聽取法制部門或機構的意見,或組織有關專家就決策內容進行合法性論證;
2.作出影響廣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行政決策,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3.對社會熱點問題以及矛盾集中、複雜的難點問題,及時、依法予以處理和解決。
(四)履行管理職責。
1.對負責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經常向社會進入深入、有效的宣傳普及,對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時組織宣傳;
2.以法定行政主管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名義實施管理行為,委託執法符合法定條件並履行相關手續;
3.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實施行政處罰、收費、許可、審批、確認、行政強制措施等均符合有關規定,無違法或超越、濫用職權情況,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無推諉、拖延或拒絕履行情況;
4.實行行政執法公開制度,公開執法依據,執法機關職能和許可權、執法人員身份和職責、執法程式、處理結果、行政相對人權利及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事項;
5.嚴格依照法定程式辦事,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符合法定方式、法定步驟、法定時限等;
6.製作、使用格式統一、內容規範的行政執法文書,行政執法檔案完整、規範;
7.定期向本級政府和上級主管機關報告行政執法工作情況,包括行政處罰、複議、應訴及賠償案件情況。
(五)行政執法責任制。
1.匯集、整理行政執法根據,明確本部門負責實施的以及應當協助其他部門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2.根據本部門負責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列出本部門的執法職責,將其分解細化,層層落實責任到人;
3.對行政執法責任制完成情況定期評議考核,考核工作同公務員考核相結合,依據考評結果實施獎懲。
(六)執法隊伍。
1.行政執法人員的錄用實行公開招考、平等競爭、擇優錄用;
2.行政執法人員通過培訓考核,並經本級政府法制部門進行資格審查,取得《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上崗執法;
3.對有違法、違紀行為不適合繼續從事執法工作的人員予以清退,無契約工、臨時工執法現象;
4.對行政執法人員有計畫地進行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
(七)對行政行為的監督。
1.本機關制定的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按規定上報備案,對下級機關上報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嚴格審查,發現問題依法糾正;
2.委託行政處罰按規定上報備案,對下級機關上報備案的委託事項進行審查,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予以糾正;
3.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按規定上報備案,對下級機關上報備案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審查,實施監督;
4.按年度至少對下級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工作檢查一次,發現問題依法糾正;
5.嚴格執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制度,依法受理行政複議案件,審查行政複議案件符合法定程式,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合法、適當,依法接受司法監督,及時應訴,因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予以賠償;
6.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申訴、檢舉,認真組織調查,及時作出處理;
7.實行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制度,通過執法檢查、備案審查、行政複議、應訴、受理舉報等途徑發現行政執法錯案的,除糾正違法行為外,對失職、瀆職、徇私枉法人員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8.全面、及時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推進依法行政的各項工作部署。
(一)依法行政考評工作實行下評一級的原則,省政府對省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和各市州政府直接進行考評,各級政府對其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和下一級政府進行考評。
(二)依法行政考評工作實行年度考評制度,每年1月份開始對上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況進行全面考評,平時考核組織隨機抽查,抽查情況計入年度考評結果,考評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
(三)依法行政考評可以採取聽取匯報、查閱檔案資料、召開座談會、審查行政執法卷宗、組織執法人員考試、走訪行政相對人、徵集民眾意見等多種方式進行。
(四)依法行政考評工作由各級政府法制部門和各部門法制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省政府法制部門負責制定年度考評的具體方案和評分標準。
(一)省政府對被評為優秀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行政執法部門給予獎勵,同時由省政府授予依法行政先進單位稱號。各地、各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二)被評為不合格的政府和部門要在上級或本級政府法制部門指導下制定具體的整改措施並組織落實,由上級或本級政府法制部門對整改情況進行考核驗收。連續兩年被評為不合格的,由上級或本級政府向有權機關提出調整領導班子的建議。
(三)應將行政執法責任制完成情況的考評納入公務員考核範圍,依照公務員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獎懲。
(四)實行考評結果通報和備案制度。對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執法部門的年度考評結果在省政府政報上予以公布,並向省委、省人大常委會備案;各地、各部門應通過一定方式對考評結果進行通報並向同級黨委和人大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