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印發關於扶持受災地區若干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政府印發關於扶持受災地區若干政策的通知》是吉林省政府於1998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吉政發[1998]26號
【發布日期】1998-09-03
【生效日期】1998-09-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扶持受災地區若干政策的通知
(吉政發〔1998〕26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各直屬機構:
現將《關於扶持受災地區的若干政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省物價、稅務、監察部門和省救災辦要組織人力赴災區檢查執行情況,並將情況及時上報省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日
關於扶持受災地區的若干政策
今年(1998年)入汛以來,我省西部地區發生了特大洪水,使災區的人民財產蒙受巨大損失。在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的關懷支持下,全省黨政軍民眾志成城,奮起抗災,目前已取得了抗洪搶險的決定性勝利,但是今後的抗災救災任務還相當繁重。為了使災區儘快恢復生產、生活秩序,早日重建家園,現制定如下政策:
一、修復倒危房及安排災民生活方面
(一)凡在原地重建修復水毀災民住宅,只要權屬明確,一次性免除災民建房所有稅收和收費;城鎮、鄉村的災民需要易地重建住房的,經縣(市、區)政府規劃、土地部門批准確定宅基用地,可免收所有稅收和收費;村屯整體搬遷需占耕地的,由當地土地部門按規定報批,可免收所有收費。
(二)災民建房所需木材,經縣(市、區)政府核准,當地有採伐限額的可就近就地解決(農田防護林、護路林禁止採伐);採伐集體、私有林木材,免收育林費、農林特產稅;由國有林就近安排採伐的,免收農林特產稅;所缺材種由物資或林業部門按市價安排解決。
災民建房用的砂石,免收砂石管理費。
(三)從現在起至明年(1999年)接新糧前,對受災農業人口(含國有林場職工),絕收戶按每人225公斤原糧標準核定給予補助,重災戶按人均不足225公斤的補到225公斤;救災糧品種為玉米,價格按定購價加合理費用執行,採取發證到戶、分季安排,按月供給的辦法供應。對城鎮災民,按現行供應辦法執行。糧食部門要保障供應,民政、財政部門要保證應救濟災民購糧補助款及時到位。
(四)對重災區災民的飲水和用電,衛生、農電等部門要減免各項費用(不含電費)。
二、恢復工業生產方面
(五)凡受災的工業生產企業(包括國有林場、苗圃、農牧場等),報經當地國家稅務部門審核批准,緩徵今年(1998年)下半年的增值稅(已收不退);受重災的礦產企業復產後,經主管地稅部門批准,免交今年(1998年)礦產資源稅。
(六)各銀行對因災停產的企業,要儘快注入啟動資金;對生產災區急需的救災物資企業,在貸款上要給予積極支持。
(七)參加保險的企(事)業單位,經保險單位確認後,各保險公司可按估算的損失金額先預付30%,核准後補齊。
(八)受災企業恢復生產期間,經貿部門視受災程度,適當減免差價電指標。
(九)企業因災資產損失占全部資產30%以上的,按管理許可權,經當地財政、稅務、工商、國有資產管理、土地、審計部門核准,減免今明兩年的企業所得稅和有關收費(不含增值稅和消費稅)。
(十)重災企業恢復生產使用的車、船等運輸工具,經省交通部門核准,在省內免交今年(1998年)的過橋費、養路費(高速公路除外,已收不退)。
(十一)鐵路、交通部門根據縣和縣以上政府出具的證明,優先安排發運救災物資、受災企業恢復生產所需物資和災區生產自救的產品。
三、恢復農業生產方面
(十二)災區農業稅的減免,由縣(市、區)地方稅務部門審批;農戶減免的農業稅,必須經屯、村民主評議,逐級上報,在交售農產品前落實到戶,不實行先征後退。
(十三)對災區定購糧的減免,按絕收全免,重災適當核減,輕災不減的原則,以戶核災,按戶減免。糧食部門要抓緊核實,具體減免數量在新糧入庫前以縣為單位報省政府批准。
(十四)災民飼養的畜禽免徵代收、代繳的牲畜屠宰稅。
(十五)經省交通部門核准,免收重災戶今年(1998年)的農用汽車、拖拉機的管理、年檢、養路、運管、過橋、過路費(已收不退)。
(十六)因災確實無力償還農業生產費用貸款的農戶,各銀行和農村信用社可給予一次性展期照顧。
(十七)對沖毀農田的復墾,從明年(1999年)開始兩年內免徵稅費。
(十八)經地方稅務部門核准,兩年內免收重災區供銷社所得稅。
(十九)對沖毀的林地、苗圃的恢復,從明年(1999年)開始兩年內免徵稅費;用於恢復水毀工程設施所需木材免收農林特產稅。
四、恢復基礎設施和社會事業方面
(二十)對重建或易地重建的城市鄉鎮、村屯、公用市政、環衛等基礎設施及房屋,免收土地費用和各種建設費用。對承擔恢復重建的施工企業,一次性免收免種稅費。
(二十一)用於運輸清理災後污物、殘土等車輛,經縣(市、區)政府批准,掛專用標誌,免徵年檢、過路(橋)收費。
(二十二)對災區醫院(含鄉鎮衛生院、村衛生所)、防疫站、婦幼保健院(站、所)等衛生機構和敬老院的重建,一次性減免所有稅收和收費。
(二十三)需易地重建學校的用地,經縣(市、區)政府規劃部門批准,土地部門無償劃撥土地;重建學校所需木材,經縣(市、區)政府核准,當地有採伐限額的可就地就近解決(農田防護林、護路林禁止採伐),並免收育林、採伐、農林特產稅;所需砂石,免收管理費。
(二十四)修復電力設施免收勘測設計、施工、調試費;改變供電方式,保持原用電容量的,免收工程貼費。
(二十五)對災區勞改設施和農、林、牧、供銷等設施的重建、修復,一次性減免所有稅收和收費。
五、其他方面
(二十六)災區開展生產自救,從事第三產業和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稅務部門優先辦理各項手續,今明兩年,全部減免各項收費。
(二十七)受災地區的教育附加費,由縣(市、區)政府核准減免;學校免收重災戶子女今明兩年的學雜費。
(二十八)災區生產的工、農業自救產品,今明兩年一次性免除在省內電視、報刊、電台的廣告播出和刊出費。
(二十九)災區恢復生產重建家園期間,要保持糧油副食品價格的穩定,必要時當地政府可以採取限價措施;建材價格要基本穩定在災前有合理利潤的價格水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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