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政府關於印發吉林省行政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 發布文號:吉政發[2001]39號
- 發布日期:2001-11-05
- 生效日期:2001-11-05
簡介
現將《吉林省行政獎勵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吉林省行政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一)定期獎勵,是指對全省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全省系統先進集體和先進工作者、各級政府工作部門優秀公務員的獎勵。
全省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的獎勵,每5年開展一次。每次獎勵總人數不超過800人,其中勞動模範的比例不少於獎勵總人數的65%,先進工作者的比例不超過獎勵總人數的35%。 全省系統獎勵,統稱“吉林省××系統先進集體”、“吉林省××系統先進工作者”。每5年開展一次。先進集體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參評單位數量的5%;先進工作者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參評人數的5‰。
各級政府工作部門優秀公務員的獎勵,結合年度考核進行,評選的比例不超過參評人數的15%。
(二)不定期獎勵,是指對在某項工作、活動或突發事件中做出突出成績或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的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授予榮譽稱號5個種類。特殊情況可根據行業特點、獎勵對象等實際確定獎勵名稱。
(三)專項獎勵,是指以省政府名義設立的自然科學成果、社會科學成果、經濟工作成果和文學藝術成果等各類專項獎勵,一般分為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等種類。
(一)對集體的獎勵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能夠正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改革、創新精神,凝聚力強、核心作用突出;
2.認真履行並實踐“三個代表”的思想,堅持“以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方略,密切聯繫民眾,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在人民民眾中享有較高威望;
3.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當中,工作業績顯著;
4.在完成中心工作或承擔重要任務時,團結拼搏,做出了突出貢獻。
(二)國家公務員有下列表現之一,應當予以獎勵:
1.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
2.遵守紀律、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起模範帶頭作用的;
3.在增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4.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5.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國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6.愛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財,有突出功績的;
7.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民眾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8.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的;
9.見義勇為,捨己救人,維護社會公德和社會治安,表現突出的;
10.同違法、違紀行為作鬥爭,有功績的;
11.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的;
12.有其他功績的。
對在工作中表現突出,取得優良成績的,可給予嘉獎;
對在工作中做出較大貢獻,取得顯著成績的,可給予記三等功;
對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取得優異成績的,可給予記二等功、一等功;
對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的,可授予榮譽稱號。
(一)嘉獎、記三等功,經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後,由縣(市、區)及以上政府或市州(含市州)以上政府工作部門審批。
(二)記二等功,經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後,由市州(含市州)以上政府或省政府工作部門審批。
(三)記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經省人事廳審核後,由省政府審批。
(四)各級政府工作部門優秀公務員的獎勵,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同級政府工作部門自行組織進行,評選結果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五)全省系統獎勵,由省人事廳審批並會同主辦部門聯合部署和表彰。
(六)全省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的獎勵,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後,由省政府發文表彰。
(七)以省政府名義開展的專項獎勵,獎勵方案經省人事廳審核,由省政府審批,省政府發文表彰或授權主辦部門代省政府發文表彰。
(八)各級政府按照獎勵許可權的規定,給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政府領導人員的獎勵,須報上一級政府批准。
(九)對政府工作部門領導人員的獎勵,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須經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審核後,由本級政府批准。
(一)凡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工作部門名義開展的行政獎勵活動,必須於上一年12月底前向省人事廳申報獎勵計畫,由省人事廳綜合協調或報省政府批准同意後,方可組織實施。不準自立名目開展任何行政獎勵活動。
(二)申報行政獎勵計畫的內容包括:
主辦部門;獎勵的理由、依據;獎項、種類;授獎規格;評選範圍、名額、比例;獎勵經費的來源和獎勵形式等。
(三)因突發事件或特殊情況需要隨時進行獎勵的,可採取一事一報的辦法審批。
(一)由主辦部門提出獎勵工作方案,按規定的批准許可權上報審批;
(二)經批准後行文部署;
(三)逐級推薦上報,主辦部門會同同級政府人事部門組織評審;
(四)對擬獎對象中的領導幹部,須徵求同級紀檢、監察部門的意見後方可上報;對擬獎對象,由主辦部門採取適當的方式在一定範圍和期限內進行公示;
(五)審批機關批准後予以公布。
必要時,審批機關可以直接給予集體和個人獎勵。
授予榮譽稱號:國家公務員給予晉升一個檔次的職務工資或發放一次性獎金或獎品;其他人員給予一次性獎金或獎品。一次性獎金或獎品的標準不超過2000元。
部門優秀公務員的獎金或獎品標準為300元。對連續3年評為優秀公務員的,晉升一個檔次的級別工資。
全省系統先進工作者,發放一次性獎金1000元,享受市州級勞動模範待遇。
省級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是國家公務員的給予晉升一個檔次的職務工資或發放一次性獎金或獎品;其他人員給予一次性獎金或獎品,享受省級勞動模範待遇。一次性獎金或獎品標準不超過2000元。
省級特等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是國家公務員的給予晉升兩個檔次的職務工資或發放一次性獎金或獎品;其他人員給予一次性獎金或獎品,享受省級勞動模範待遇。一次性獎金或獎品的標準不超過3000元。
獲得記一等功以上獎勵的,頒發獎勵證書的同時,頒發獎章。獎勵證書和獎章質地、式樣由省政府統一確定。
專項獎勵的獎勵標準,按各獎項獎勵方案所規定的標準執行
(一)按工作人員工資總額的1%由各單位從行政經費中提取的獎勵基金;
(二)行政執法過程中,各種罰沒收入(按每案罰沒收入額10%以內掌握)用於獎勵有功人員的獎金;
(三)省政府批准設立的各種專項獎勵的經費;
(四)動用本單位行政、事業經費開展獎勵活動的經費。
(一)偽造事跡,騙取獎勵的;
(二)申報獎勵時隱瞞錯誤事實的;
(三)嚴重違反規定程式的;
(四)獲獎後,受到開除處分、勞動教養或者刑事處罰的。
(一)未經批准而開展獎勵活動的;
(二)未經批准而動用獎勵經費或者亂髮獎金的;
(三)未經批准而動用行政事業費用於獎勵活動的;
(四)擅自擴大獎勵範圍、提高待遇和獎勵標準的;
(五)獎勵活動造成鋪張浪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