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政府行政獎勵實施細則(暫行)》是一則由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並下發的一則規範,作為行為準則和工作準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政府行政獎勵實施細則
- 發布文號:延州政發〔2009〕7號
- 發布日期: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 檔案來源:州政府13屆16次常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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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州政府行政獎勵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延州政發〔2009〕7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辦局:
《州政府行政獎勵實施細則(暫行)》已經州政府13屆16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
執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檔案內容
州政府行政獎勵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州政府行政獎勵工作,充分調動各行各業工作人員和廣大勞動者的積極性、創造性,激勵和引導社會各界為全州經濟社會發展做出更大貢獻,根據《公務員法》、《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中組發〔2008〕2號)和《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中組發〔2007〕2號)以及《吉林省行政獎勵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行政獎勵應按照“獎不虛設、獎不虛施”的要求,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民眾認可的原則,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通報表彰為主的原則,堅持隨機獎勵與定期獎勵相結合的原則,按照規定的條件、種類、標準、許可權和程式進行。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以州政府名義表彰獎勵的集體和個人。
第二章 獎勵的項目和種類
第四條 行政獎勵項目分為定期獎勵、不定期獎勵和專項獎勵。
(一)定期獎勵,是指對全州模範集體和勞動模範,全州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集體和人民滿意的公務員,全州系統先進集體和先進工作者,州政府工作部門優秀公務員的獎勵。
全州模範集體和勞動模範的獎勵,每次獎勵的集體不超過35個,個人不超過230人。
全州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集體和人民滿意的公務員的獎勵,每次獎勵的集體不超過30個,個人不超過50人。
全州系統獎勵,統稱“延邊州XX系統先進集體”、“延邊州XX系統先進工作者”。先進集體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參評單位數量的5%,先進工作者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參評人數的3‰。
州政府工作部門優秀公務員的獎勵,一般結合年度考核進行,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予以嘉獎,嘉獎人數掌握在本部門年度考核公務員總人數的15%以內,最多不超過20%。
(二)不定期獎勵,是指對在某項工作、活動或突發事件中做出突出成績或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的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以及其他由州政府名義獎勵的種類。其他獎勵可根據行業特點、獎勵對象等實際確定獎勵名稱。
(三)專項獎勵,是指以州政府名義設立的自然科學成果、社會科學成果、經濟工作成果和文學藝術成果等各類專項獎勵,一般分為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等種類。
第三章 獎勵的條件
第五條 定期獎勵和專項獎勵的條件由主辦部門在制定獎勵辦法中予以明確,經州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州政府批准執行。
第六條 不定期獎勵的條件。
(一)受獎勵集體應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正確的政績觀,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具有改革創新精神,凝聚力強、核心作用突出;
2.認真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推動發展為第一要務,改善民生為首要職責,堅持密切聯繫民眾,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在民眾中享有較高威望;
3.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設當中,工作業績顯著;
4.在完成中心工作或承擔重要任務時,團結拼搏,做出突出貢獻。
(二)個人有下列表現之一的,應當予以獎勵:
1.忠於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
2.遵守紀律、廉潔奉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起模範帶頭作用的;
3.在增進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4.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國家和集體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5.愛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財,有突出功績的;
6.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民眾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7.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的;
8.同違法、違紀行為作鬥爭,有功績的;
9.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爭得榮譽和利益的;
10.有其他功績的。
第七條 嚴格獎勵的標準和條件,對表現突出的,給予嘉獎;對做出較大貢獻的,記三等功;對做出重大貢獻的,記二等功;對功績卓著的,授予“全州模範集體”和“全州勞動模範”、“全州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集體”和“全州人民滿意的公務員”等稱號。
第八條 行政獎勵應面向基層,向工作、生產第一線傾斜,對各級領導幹部的獎勵要從嚴掌握。根據各種獎勵的範圍、條件、名額,各級領導幹部的獎勵比例一般不超過20%。
第四章 獎勵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
第九條 給予的各類獎勵,經州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後,按照下列許可權審批:
(一)嘉獎、記三等功,經州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州政府工作部門審批並表彰。
(二)記二等功,經州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州政府審批並表彰。
(三)州政府工作部門優秀公務員的獎勵,經州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州政府工作部門自行組織進行,評選結果報州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四)州政府系統獎勵,由州政府人事部門審核並會同主辦部門聯合部署,並以州政府人事部門和主辦部門名義联合發文形式通報表彰。
(五)全州模範集體和勞動模範、全州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集體和人民滿意的公務員的獎勵,經州政府常務會議研究並報州委同意後,由州政府表彰。
(六)以州政府名義開展的專項獎勵和其他獎勵,獎勵方案經州政府人事部門審核,由州政府表彰或授權主辦部門代州政府表彰。
(七)以州政府各種領導小組名義開展的各項活動的獎勵,由主持該項活動的領導小組發文通報表彰。
(八)按照獎勵許可權的規定,給予由州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州政府領導人員的獎勵,須報省政府批准。
(九)對州政府工作部門領導人員的獎勵,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須經州委組織部審核後,由州政府批准。
第十條 州政府人事部門是州政府負責行政獎勵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州政府工作部門推薦獎勵對象時,須經州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後方可上報。
第十一條 行政獎勵工作通常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由主辦部門提出獎勵工作方案,按規定的批准許可權上報審批。
(二)經批准後行文部署。
(三)逐級推薦上報,主辦部門會同州政府人事部門組織評審。
(四)對擬獎勵對象中的領導幹部,需徵求州紀檢、監察部門的意見後方可上報;對擬獎勵的全州勞動模範、全州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集體和人民滿意的公務員等,由審核部門審核後採取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公示7個工作日,涉及國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經審核部門同意可不予公示。
(五)審批機關批准後予以公布。
第五章 獎勵的實施
第十二條 給予嘉獎和記三等功,一般結合年度考核進行,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予以嘉獎,連續3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記三等功;授予“全州模範集體”和“全州勞動模範”稱號,一般每3年評選一次;全州系統獎勵,給予記二等功和授予“全州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集體”和“全州人民滿意的公務員”等稱號,一般每5年評選一次;其他獎勵可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組織進行。
第十三條 對授獎的集體,可頒發獎牌,也可採取“以獎代投”的方式給予物質獎勵,或酌情給予一次性資金,作為工作經費由集體使用,但原則上不得向個人發放。
第十四條 對授獎的個人,頒發獎章和證書、獎金或獎品。獎金或獎品的標準為:嘉獎:800元;記三等功:1500元;記二等功:3000元;授予全州勞動模範和全州人民滿意的公務員稱號的,給予一次性獎金或獎品,獎金或獎品的標準不超過3000元。
專項獎勵和其他獎勵的標準,按各獎項獎勵方案所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 發放獎金,須經州政府人事部門核准。
第十六條 同一事跡不能重複獎勵,當年獲得多項獎勵的,獎勵的標準和待遇按最高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 實行獎勵工作計畫申報制度。
(一)凡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工作部門名義開展的行政獎勵活動,必須於當年3月31日前向州政府人事部門報送《行政獎勵計畫申報表》和行政獎勵工作方案,由州政府人事部門綜合匯總提交州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後,方可組織實施。不準自立名目開展任何行政獎勵活動。
(二)因突發事件或特殊情況需要隨時進行獎勵的,可採取一事一報的辦法審批。
第六章 獎勵經費的管理
第十八條 凡涉及行政獎勵的經費,需經州政府人事部門審核後方可使用。獎勵經費包括:
(一)按工作人員工資總額的1%由各部門從行政經費中提取的獎勵基金;行政執法過程中,各種罰沒收入(按每案罰沒收入額10%以內掌握)用於獎勵有功人員的獎金。
(二)州政府批准設立的各種專項獎勵的經費。
(三)動用本部門行政、事業經費開展獎勵活動的經費。
第十九條 行政獎勵本著“分級獎勵、獎金自擔”的原則。以州政府名義表彰的項目,獎勵經費由州財政和承辦部門籌措解決,其他獎勵的獎金來源根據審批許可權,原則上由授獎部門自行解決。州政府獎勵活動所需的獎勵證書、獎牌和獎盃等均由州政府人事部門代州政府統一制發,州財政核撥經費。
第七章 獎勵的監督
第二十條 州政府各部門不得自行設立本實施細則規定之外的其他種類的獎項,不得違反規定標準發放獎金或重複發放獎金。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獎勵:
(一)申報獎勵時隱瞞嚴重錯誤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
(二)嚴重違反獎勵程式的;
(三)獲得榮譽稱號後,獲獎個人受到開除處分、勞動教養、刑事處罰的,獲獎集體嚴重違法違紀、影響惡劣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撤銷獎勵,由原申報部門按程式報批,並予以公布。如涉及國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經審批部門同意可不予公布。必要時,審核部門可以直接撤銷獎勵。
第二十三條 獲獎個人的獎勵被撤銷後,審核部門應當收回並公開註銷其獎勵證書、獎章,停止其享受的有關待遇。撤銷獎勵的決定存入本人檔案。獲獎集體獲得的獎勵被撤銷後,審核部門應當收回並公開註銷其獎勵證書和獎牌。
第二十四條 州政府人事部門和相關機關應當及時受理對獎勵工作的舉報,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對在獎勵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不按規定條件和程式進行獎勵,未經批准動用獎勵經費或亂髮獎金,擅自擴大獎勵範圍,提高待遇和獎勵標準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人員,以及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2003年8月31日州政府辦公室印發的《延邊州行政獎勵實施細則(試行)》(州政辦發〔2003〕32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州政府人事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