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關於印發扶持受災地區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

《吉林省政府關於印發扶持受災地區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是吉林省政府於1995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5-08-28
【生效日期】1995-08-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扶持受災地區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
(1995年8月28日吉政發〔1995〕40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各直屬機構:
現將《扶持受災地區若干政策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省直有關部門要組織人力赴災區檢查執行情況,並將情況及時上報省政府。
扶持受災地區若干政策規定
7月下旬以來,我省遭受了特大洪澇和旱災。在省委、省政府和災區各級黨委、政府強有力的領導下,全省黨政軍民萬眾一心,奮起抗災。目前,已經取得了搶險救災的初步勝利,但是今後的抗災救災工作還相當繁重。為了儘快幫助災區恢復生活,恢復生產,恢復秩序,重建家園,特制定如下扶持受災地區的若干政策規定:
一、修復倒危房及安排災民生活方面
(一)凡在原地重建、修復水毀建築物的,只要權屬明確,一次性免除所有稅費;城鎮、農村的災民需要易地建房的,要符合城鄉建設規劃要求,經縣(市)政府批准,土地管理部門確定宅基地,免收所有稅費。
(二)災區修建倒危房所需木材,經縣(市)人民政府核准,報省林業主管部門在限額內批准,可從集體林、國有林中就近就地解決。
(三)從現在起至明年(1996年)接新糧期間,對受災的農業人口,絕收戶按每人225公斤原糧標準核定給予補助,重災戶按平均每人不足225公斤的補到225公斤;救災糧品種為玉米,價格按定購價加合理費用執行,採取發證到戶、分季安排、按月供應的辦法供應。對受災的城鎮定量供應人口,按現行城鎮居民供應辦法執行。糧食部門要保證供應,民政部門要保證被救濟的災民的糧款及時到位。
二、修復城鎮公共設施方面
(四)按照人民城市人民建的原則,災區各級政府視當地具體情況,可制定現實可行的集資辦法,報省政府批准,解決修復、重建公共設施資金的不足。
(五)承擔災區供水、排水、供氣、道路、橋涵、公廁等城鎮公共設施原址上重建、修復的單位,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實行零稅率;電力部門提供施工用平價電。
三、恢復工業生產方面
(六)凡受災的工業生產企業,按照稅法規定,報經當地國家稅務部門審核批准,緩徵今年(1995年)以來的增值稅(已收的不退);受重災的礦山企業,復產後今明兩年緩交礦產資源稅。
(七)受災企業的到逾期貸款,各銀行在收取本息時可給予適當照顧。
(八)受災企業貸款恢復生產,同級財政可根據財力可能給予貼息照顧。
(九)對受災企業和單位,人民保險公司可按本公司估算的損失金額先預付三分之一,然後核實補齊。
(十)受災企業恢復生產期間,電力部門除儘量安排平價電外,對特殊困難的,經省經貿委和省電力局核准,適當延長收費期限。
(十一)對因災資產損失占企業全部資產10%以上的企業,經當地財政、稅務部門核定,今明兩年減免有關稅費(不含增值稅和消費稅)。
(十二)重災企業在恢復生產中使用的車、船等運輸工具,經省交通主管部門核准,在省境內免交過橋費;車輛(船)受檢後,適度免徵檢驗費、養路費(已收的不退)。鐵路和交通運輸部門要優先安排發運救災物資及受災企業恢復生產所需的物資。對生產城鄉救災急需物資(重點是建材、農業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企業,有關部門要優先安排資金。
四、恢復農業生產方面
(十三)對災區農業稅的減免,由縣(市)地方稅務部門審批;被減免農業稅的農戶,必須經屯、村民主評議,逐級上報,在交售農產品前落實到戶:嚴禁先征後退。
(十四)對災區定購糧的減免,要本著絕收全免、重災核減、輕災無災不減的原則,以戶計災、以戶減免。糧食部門要抓緊核實,具體減免數量在新糧入庫前以縣為單位報省政府批准。
(十五)經省交通主管部門核准,免收重災農戶今年(1995年)的農用汽車、拖拉機的管理、年檢、養路、運管、過路、過橋費(已收的不退)。
(十六)因災確實無力償還農業生產貸款的,可按規定辦理一次展期手續。
(十七)對全省已沖毀的農田的復墾,從明年(1996年)開始兩年內免徵稅費。
五、其他方面
(十八)災區生產自救從事第三產業的,工商、稅務部門優先辦理營業執照,並從實際出發減免有關稅費。
(十九)受災地區的教育附加費,由縣(市)人民政府核准減免;學校免收城鄉重災戶子女上學的學雜費。
(二十)災區生產工農業自救產品,在恢復生產期間免除其在省內電視、報刊、電台的廣告播出和刊出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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