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市依法行政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和《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依法行政考核,是指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基本要求進行的督促檢查、考核評定及獎懲活動。
第四條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在本級依法行政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每年年底前從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或相關部門抽調人員,組成若干小組開展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政府法制辦公室,承擔依法行政考核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市政府負責考核縣(市、區)政府和本級政府部門。縣(市、區)政府負責考核鄉鎮政府和本級政府部門。
第六條依法行政考核指標納入黨委、政府目標考核、績效考核評價體系,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七條依法行政考核堅持統一組織、分級負責,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公眾參與、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八條各級政府及其所屬行政執法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負總責。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九條依法行政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建立健全推進依法行政領導體制和機制情況;
(二)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情況;
(三)依法行政制度建設和實施情況;
(四)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情況;
(五)規範行政執法情況;
(六)依法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情況;
(七)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情況;
(八)法律顧問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
(九)根據省、市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實際,需要納入考核範圍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建立健全推進依法行政領導體制和機制的考核內容:
(一)行政首長承擔政府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職責,積極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法治政府建設。認真落實政府依法行政的階段性部署和年度工作安排;深入調查研究,推進工作創新,及時妥善處理依法行政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二)加強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法制機構和法制隊伍建設。各縣(市、區)政府要加強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嚴格落實國家、省、市關於法制機構規格及人員配備等方面的工作要求,按照省編制、法制部門要求,配備以政府法制機構工作人員為主體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人員。法制機構要充分發揮政府領導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作用。
(三)建立完善依法行政報告制度。市、縣、鄉級政府定期向上級政府和同級黨委、人大報告依法行政情況。市、縣政府定期向同級政協通報依法行政情況。市、縣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定期向本級政府書面報告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情況。
第十一條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依法行政意識和能力的考核內容:
(一)建立健全政府領導幹部學法制度。推行常務會議和部門領導班子會議會前學法制度。通過開展會前學法、法制講座、專題培訓、理論研討、主題徵文等活動,增強各級領導幹部的職責法定意識。
(二)實行領導幹部任職前依法行政考察和法律知識測試製度。在擬任下一級政府及本級部門領導職務的幹部任職前,由組織、監察、法制等部門聯合對其掌握相關法律知識和依法行政情況進行考察和測試。
(三)完善新錄用公務員崗前培訓考試制度。對擬從事行政執法、政府法制工作的公務員進行專門法律知識考試,考試合格,方可上崗工作。
(四)落實行政執法人員法律知識培訓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組織行政執法人員參加公共法律知識培訓、專門法律知識輪訓和新法律法規專題培訓,將培訓情況、學習成績作為考核內容和任職晉升的重要依據。
(五)各級行政學院和公務員培訓機構應把依法行政知識納入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班教學內容。
第十二條依法行政制度建設和實施情況的考核內容:
(一)健全規範性檔案制定製度。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依法制定規範性檔案。建立政府部門規範性檔案前置審查制度,以及部門規範性檔案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發布的“三統一”制度。
(二)嚴格實行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完善配套制度和各類公開辦事制度,建立健全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制,明確職責許可權。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發布機制,落實政府信息公開的載體,及時更新政府網站發布的信息。
(三)完善和實施行政監督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上級行政機關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的層級監督,充分發揮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的作用。建立和完善民眾舉報投訴制度,積極接受媒體和社會輿論監督。
(四)健全和落實領導幹部問責制度。明確問責主體和許可權、對象和事由、程式和方式。堅持有責必問。
第十三條依法科學民主決策的考核內容:
(一)健全重大行政決策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諮詢、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決策的必經程式。
(二)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重大決策事項,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民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均組織聽證並採納合理意見。
(三)重大決策事項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部門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會前交由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四)對重大決策進行跟蹤反饋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及時作出是否調整或者停止執行的決定。
第十四條規範行政執法的考核內容:
(一)完善行政執法體制和機制,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完善依法行政的財政保障機制,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所需經費統一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二)規範行政執法程式,細化執法流程,明確執法步驟、環節和時限,認真落實並不斷完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對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徵收等各類行政執法行為的具體情形,明確適用的具體條件、標準、幅度和方式,規範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三)深入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定期清理、確認並向社會公布本級政府所屬行政執法主體及其許可權,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明確執法機構、執法崗位和執法人員職責並向社會公布。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執法質量考核、執法滿意度測評等工作,加強執法評議考核,評議考核結果作為行政執法人員獎勵懲處、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
(四)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實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對擬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由市政府法制機構統一組織法律知識培訓和考試,未通過考試的不予核發行政執法證件,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行政執法人員持有垂直管理部門依法核發的行政執法證件的,須向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並接受其執法監督。認真落實《河北省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規定》和《河北省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管理辦法》。建立行政執法人員檔案,對行政執法人員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依法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考核內容:
(一)建立由各級人民政府負總責、政府法制機構牽頭、各職能部門為主體的行政調解工作體制,充分發揮行政機關在化解行政爭議和民事糾紛中的作用。推動建立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相銜接的大調解聯動機制。
(二)加強行政複議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健全行政複議機構,充實行政複議人員,確保行政複議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行政複議人員審理。改進和最佳化行政複議案件審理方式,提高行政複議決定的執行力。建立健全適應行政複議工作特點的激勵機制和經費保障機制。
(三)認真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對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機關積極應訴,按規定向法院提交做出被訴行政行為的依據、證據和其他相關材料。嚴格落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決、裁定,認真對待人民法院發出的司法建議書。
第十六條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考核內容:
(一)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本著渠道暢通、方式靈活、信息準確、內容全面、便民快捷的原則,開展行政執法公示工作。
(二)落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按照省、市確定的設備配備比例,及時足額配備執法記錄設備。完善執法記錄設備使用、保管、維護以及信息存儲、保存、歸檔、調取等相關制度。對列入部門音像記錄清單的執法環節和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和重大財產權益等現場執法活動和執法場所,進行全過程音像記錄。
(三)落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落實省政府要求,嚴格按照規定比例配備法制審核人員。積極鼓勵公職律師、具有法律職業資格人員從事法制審核工作。不斷完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配套制度,明確審核範圍、規範審核流程、落實主體責任,確保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能發揮其應有作用。不斷加大對法制審核人員的培訓力度,尤其是加強對新頒布、新修訂法律法規的學習。加強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的地區交流,及時吸收借鑑先進地區經驗做法,提升工作水平。
第十七條貫徹落實法律顧問制度考核內容:
縣(鄉)級政府和市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都要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組建法律顧問隊伍,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在本地區、本部門作出重大決策過程中的積極作用。
第十八條其他考核內容:
各縣(市、區)政府和市、縣政府行政執法部門還要做好法制宣傳、理論研究以及國家、省、市部署的其他有關推進依法行政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考核方式方法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本辦法,結合本級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點和主要工作目標要求,制定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明確具體考核內容、考核標準。
第二十條依法行政考核採取日常考核、年終考核和外部評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考核採取百分制計分方法,在年度考核方案中設定分值和評分及加分、減分標準。
第二十一條 考核對象在被考核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法行政工作的自查自評報告;
(二)各專項考核自評結果及依據;
(三)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會議記錄、檔案資料、有關案卷、統計報表等;
(四)考核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被考核單位應當於每年11月20日前報送依法行政工作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全面、真實、準確。
依法行政工作報告應當由被考核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
第四章 考核結果的運用
第二十三條根據年度考核結果,對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表揚,對工作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市人民政府每年遴選出若干個考核結果優秀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授予“法治政府建設優秀單位”;遴選若干個工作部門,授予“依法行政優秀單位”。
第二十四條被考核單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在本年度政府目標管理考核中不得被評為優秀,並應當向本級政府提交書面檢查和整改報告。
第二十五條依法行政考核結果連續兩次不合格的部門,由本級政府分管領導約談。
第二十六條在依法行政考核中發現被考核對象行政行為涉嫌違法的,由政府法制辦移送有關部門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