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辦法

《吉林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辦法》是吉林省人民政府為加強特種行業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定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1年8月1日
  • 法令編號: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3號
  • 頒布機構:吉林省人民政府
  • 適用地區:吉林省
  • 適用範圍:特種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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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日起,《吉林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正式實施。這意味著旅館業、舊手機交易業、汽車租賃業等十類容易被不法人員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業將有法可依。
《辦法》經過省公安廳歷時一年多的深入調研和廣泛論證,共6章51條(詳見吉林省人民政府網站)。
該辦法的頒布和實施,從根本上解決了我省開鎖業等新興特種行業治安管理無法可依的問題,對於全面提升公安機關陣地控制能力,保障和促進特種行業健康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在特種行業的設立方面,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需要事前行政審批的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外,其他七類行業一律實行事後備案制度。對特種行業進行治安檢查方面,明確規定檢查警察應不少於兩人,並主動出示警察證件和檢查證件。未出示規定檢查證件的,經營者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檔案全文

吉林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行業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特種行業,是指其經營業務的內容和性質特殊,容易被違法人員利用,需要採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業。包括:
(一)旅館業;
(二)典當業;
(三)公章刻制業;
(四)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
(五)開鎖業;
(六)舊手機交易業;
(七)寄賣業;
(八)金銀首飾加工、置換、回收業;
(九)舊機動車交易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業;
(十)機動車維修業、汽車租賃業。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特種行業的治安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 特種行業協會應當協助公安機關指導和督促經營者及從業人員依法履行治安防範義務。
第六條 對在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或者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設立與變更管理
第七條 從事特種行業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治安管理條件:
(一)固定的經營場所和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規定的經營設施;
(二)負責治安防範的專職、兼職人員;
(三)健全的治安防範措施;
(四)根據國家規定配置的身份證件識別、治安信息採集傳輸設備。
第八條 從事本辦法第二條第 (一)項、第 (二)項、第(四)項、第 (六)項、第 (七)項、第 (八)項、第 (九)項、第 (十)項特種行業經營活動的,其經營場所的出入口、門市、主要通道、保管庫房、停車場,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安裝視頻監控設備。
第九條 從事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經營,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
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固定經營場所證明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複印件;
(三)經營場所 (含庫房)地理位置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及其複印件。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對特種行業許可證申領材料進行審查,並進行現場核查。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在20日核心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其中,旅館業的特種行業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頒發;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的特種行業許可證,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報,由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頒發。
第十一條 經營特種行業的申請人,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後,應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 從事本辦法第二條第 (一)項至第 (三)項規定的特種行業者改建、擴建經營場所,變更名稱、內部結構布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到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變更手續;設立分支機構、遷移經營場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三條 從事本辦法第二條第 (四)項至第 (十)項規定的特種行業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及其複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複印件;
(三)經營場所 (含庫房)地理位置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前款規定的特種行業變更名稱、經營場所、內部結構布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在15日內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從事開鎖業經營活動,經過公安機關備案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在所在地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其單位名稱。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五條 從事特種行業經營活動的單位,其法定代表人是治安防範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的治安防範工作。承包、受聘實際負責特種行業經營的人員是該單位的共同治安責任人。
第十六條 特種行業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經營公安機關查緝的物品以及有贓物嫌疑或者來源不明的物品;
(二)發現違法人員或者形跡可疑人員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第十七條 特種行業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法律、法規、治安防範知識的免費培訓,接受公安機關的治安監督檢查和治安防範指導,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執法工作。
第十八條 特種行業經營者應當建立本單位從業人員名簿。查驗登記從業人員姓名、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身份信息,留存從業人員的身份證件複印件、外國人就業許可證複印件備查。
第十九條 特種行業經營者按照規定安裝的視頻監控設備應當保持正常運行。設備損壞或者檢修時,特種行業經營者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
第二十條 典當業的視頻監控資料應當留存60天,其他特種行業的視頻監控資料應當留存30天。特種行業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刪改、傳播或者非法使用視頻監控資料,不得非法透露有關的個人信息。
第二十一條 從事特種行業經營活動,服務對象為個人的,應當查驗其身份證件,登記其姓名、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以及服務時間等信息。
從事特種行業經營活動,服務對象為單位的,應當查驗並留存該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登記單位名稱、地址和服務時間等信息,並按照本條前款規定查驗、登記經辦人的身份信息。
第二十二條 從事特種行業經營活動,擬改變經營物品原貌的,應當在經營物品改變原貌前拍照並留存其照片。登記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並按照下列規定登記留存相關信息:
(一)物品為機動車的,登記車輛的品牌、車型、顏色、牌照號碼、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
(二)物品為非機動車的,登記車輛的品牌、型號、顏色、編碼,有電動機的還應當登記電動機號碼;
(三)物品為大宗生產性廢舊金屬或者鐵路、油田、電力、電信、礦山、水利、測繪和市政設施專用器材的,查驗並留存其合法來源證明。
第二十三條 旅館業經營者發現旅客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的,應當予以制止,並同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四條 刻制公章應當持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規定的材料,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領取公章準刻證明後,到公章刻制企業刻制。
公章刻制業經營者承制公章的,應當查驗並留存公安機關出具的公章準刻證明,按照公安機關核定的內容刻制,不得委託其他單位和個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樣、仿製。
第二十五條 從事開鎖業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承接開鎖業務,應當通過查驗有關證件或者請有關組織證明的方式,確認委託人擁有閉鎖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填寫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一樣式的開鎖服務記錄單,並由委託人、開鎖技術人員分別簽名、確認並記錄聯繫方式,留存備查;
(三)對委託人的身份和財產信息保密;
(四)未經公安機關同意,不得出售、出借專用開鎖工具。
第二十六條 特種行業經營者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登記的信息、留存的照片,應當實時傳輸報送公安機關。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實施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特種行業做好內部治安防範工作;
(二)組織開展特種行業治安檢查和治安防範知識培訓;
(三)查處涉及特種行業的違法行為;
(四)建立特種行業違法行為警示記錄系統和治安管理檔案。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實地查看經營場所治安防範條件落實情況和經營的物品;
(二)檢查從業人員身份證件,調閱從業人員名簿、視頻監控和其他相關資料;
(三)詢問從業人員、服務對象和相關人員。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特種行業進行治安檢查時,應當不少於2人,並主動出示人民警察證件和規定的檢查證件。未出示規定檢查證件的,經營者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進行治安檢查和查辦案件,應當儘量避免或者減少對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的影響,依法保護公民隱私、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和商業秘密。
除上級公安機關組織或者批准以外,不得跨行政區域對特種行業進行治安檢查。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記錄應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者簽名。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推廣使用安全技術防範、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等科技手段,提高治安管理效能。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將正在查緝或者禁止經營的物品及時向特種行業經營者通報。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開展對特種行業行政管理的過程中,應當與公安機關相互通報有關特種行業的行政許可、日常監管、行政處罰等信息,配合公安機關進行治安檢查。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發現特種行業經營者有違法行為,依法屬於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 國家公職人員不得參與特種行業經營活動或者為特種行業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庇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機關處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和直接用於非法經營的工具,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給予警告,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給予警告,並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違反國家相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其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 開鎖業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將該單位的名稱從已經公布的名錄中刪除。
第四十八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有權舉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的旅館業,是指按日或者按時間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實體。包括賓館、飯店、酒店、旅館、浴池、招待所、客棧、度假村、山莊、療養院、會所、接待站等。
第五十條 本辦法所稱公章,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法定名稱章和冠以單位法定名稱的專用業務章、契約章、財務章、發票章等按照國家規定實施管理的印章。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解讀

省公安廳副廳長劉培柱解讀《辦法》
1.什麼是特種行業?
劉培柱特種行業,是指其經營業務的內容和性質特殊,容易被違法人員利用,需要採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業。包括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開鎖業、舊手機交易業、寄賣業、金銀首飾加工置換回收業、舊機動車交易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業,機動車維修業、汽車租賃業等。
2.從事特種行業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劉培柱: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規定的經營設施;負責治安防範的專職、兼職人員;健全的治安防範措施;根據國家規定配置的身份證件識別、治安信息採集傳輸設備。同時,公章刻制業、開鎖業以外的其他特種行業,其經營場所的出入口、門市、主要通道、保管庫房、停車場,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安裝視頻監控設備。
3.申辦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劉培柱: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固定經營場所證明材料;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複印件;經營場所(含庫房)地理位置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及其複印件等,旅館業還要提供縣級公安機關消防部門的消防驗收合格證明。
4.哪些情形應當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手續或重新辦理?
劉培柱:特種行業改建、擴建,變更名稱、內部結構布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到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變更手續;設立分支機構、遷移經營場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
5.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以外的特種行業如何備案?
劉培柱: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營業執照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及其複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複印件;經營場所(含庫房)地理位置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等。
備案的特種行業變更名稱、經營場所、內部結構布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在15日內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6.從事開鎖業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劉培柱:(一)承接開鎖業務,應當通過查驗有關證件或者請有關組織證明的方式,確認委託人擁有閉鎖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二)填寫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一樣式的開鎖服務記錄單,並由委託人、開鎖技術人員、證明人分別簽名、確認並記錄聯繫方式,留存備查;(三)對委託人的身份和財產信息保密;(四)未經公安機關同意,不得出售、出借專用開鎖工具。
7.從事特種行業經營,還需要遵守哪些其他規定?
劉培柱:還需要對涉及的人員、物品進行登記信息並按要求留存或上傳信息;不得經營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物品;對發現的可疑人員或物品,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等。
8.《辦法》的頒布實施,對我省特種行業發展和社會治安管理有什麼積極的作用?
劉培柱:它彌補了我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法律依據不足的問題,更有利於公安機關保護特種行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範其守法經營、打擊利用特種行業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使特種行業的發展有一個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特別是大家都關注的開鎖業,在此之前沒任何法律對其經營行為進行規範,《辦法》對如何規範開鎖業經營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定,在方便民眾的同時,也保護了人員民眾的合法權益。總之,這部規章的出台,目的在於服務特種行業健康發展,為我省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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