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信息發布協調辦法(試行)

吉林省政府信息發布協調辦法,正文共介紹8條內容。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第一條 為確保行政機關準確一致地發布政府信息,保證政府信息發布的權威性、規範性和一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機關發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遵循“誰製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第三條 多個行政機關聯合起草生成的政府信息,由組織起草生成該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向公眾公開發布。
第四條 行政機關發布有關突發公共事件、對外貿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數據、統計信息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明確需要審批的政府信息,應當及時按要求報批。
第五條 行政機關擬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工作職責或發布後可能對其他行政機關工作產生影響的,應當及時通過適當方式與相關行政機關溝通協調。
第六條 溝通協調後不能達成一致的,應由擬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提出協調申請,報請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協調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包括協調事項、自行協調情況、主要爭議和理由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行政機關以及該領域專家共同研究協商,最終確定該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發布,並以書面形式向相關行政機關給予確認回復。
第七條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前應協調而未協調、直接發布信息的,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可提出異議,由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就信息發布、補救措施等問題進行協調;已造成各機關發布信息不一致並導致嚴重後果的,根據有關規定追究發布機關的責任。
第八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信息的公開,參照本制度執行。
八、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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