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駐外辦事處管理規定是由吉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政府駐外辦事處管理規定
- 地區:吉林省
- 發布機構:吉林省人民政府
- 類別:地方法規
第一章總 則,第二章工作職能,第三章管理體制,第四章工作制度,第五章人事管理,第六章財務管理,第七章國有資產管理,第八章自身建設,第九章附 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加強對省政府各駐外辦事處(以下簡稱辦事處)的管理,使其更好地發揮職能作用,更好地為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工作職能
第二條辦事處是省政府派駐外地的綜合辦事部門,屬行政機構,行使省政府賦予的職權,代表省政府與駐地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有關方面進行相關工作的聯絡、協調,處理涉及本省的有關事務,為省內各級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及其它經濟組織服務,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各項任務。
第三條辦事處的主要工作職責是:宣傳吉林、政務聯絡、事務協調、信息收集、接待服務、招商引資、招才引智、中介諮詢、勞務輸出、幹部培訓、推介吉林名優產品、管理指導我省在駐地各類駐外機構工作等。
第三條辦事處的主要工作職責是:宣傳吉林、政務聯絡、事務協調、信息收集、接待服務、招商引資、招才引智、中介諮詢、勞務輸出、幹部培訓、推介吉林名優產品、管理指導我省在駐地各類駐外機構工作等。
第三章管理體制
第四條辦事處隸屬於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是省政府駐外辦事處的主管部門。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辦事處的管理和指導,及時向辦事處通報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及省領導對辦事處工作的意見和指示;全面了解和掌握辦事處的基本情況,對辦事處的工作進行檢查,提出意見和建議。省直有關部門要協助辦事處主管部門加強對辦事處機構、幹部人事、財務和國有資產等方面的管理,經濟聯絡、招商引資、勞務輸出等方面的指導,妥善安置輪換人員。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五條辦事處實行主任負責制。辦事處主任負責全面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工作中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重要問題由黨組會議或主任辦公會議集體研究決定。
第六條實行請示和報告制度。辦事處每年定期向省政府寫出書面工作報告。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重要情況,要及時向省政府辦公廳和省政府分管領導請示報告。辦事處主任離開駐地5天以上,須提前向省政府分管領導請示報告。
第七條省政府每年召開一次辦事處主任會議,總結工作,交流經驗,研究問題,部署任務。全省性的重要會議和省直有關部門召開的專業性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辦事處派員參加。
第六條實行請示和報告制度。辦事處每年定期向省政府寫出書面工作報告。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重要情況,要及時向省政府辦公廳和省政府分管領導請示報告。辦事處主任離開駐地5天以上,須提前向省政府分管領導請示報告。
第七條省政府每年召開一次辦事處主任會議,總結工作,交流經驗,研究問題,部署任務。全省性的重要會議和省直有關部門召開的專業性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辦事處派員參加。
第五章人事管理
第八條辦事處機關要嚴格執行“三定方案”,不得擅自增設內部機構和超編用人。機關幹部的任免和調配,要認真執行中央《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吉林省國家公務員調任和轉任暫行辦法》,堅持標準,嚴格把關。機關幹部不準在企業兼職。
第九條辦事處主任、副主任實行任期制。一般任期為5年。特殊情況,經主管部門和幹部管理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任職時間。
第十條辦事處主任、副主任的考察和任免,屬於省管幹部的,按省管幹部考察和任免程式辦理。不屬於省管幹部的,由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式進行考察和任免。
第十一條辦事處主任、副主任原則上不隨帶家屬,需隨帶家屬的,須經省政府分管領導批准,但不得在辦事處及所屬單位安排工作。
第十二條辦事處處級領導幹部的任免,由辦事處黨組提出意見,徵求省政府辦公廳黨組同意後,按程式履行任免手續。辦事處處級非領導幹部的任免,由辦事處黨組決定,報省政府辦公廳備案。辦事處科級和科級以下幹部的任免,由辦事處黨組決定。
第十三條辦事處機關處級和處級以下從省內調入的幹部實行輪換制。輪換時間一般為3年。特殊情況,經主管部門批准可適當延長輪換時間。選調輪換制幹部,辦事處、選調者本人和派員單位須簽訂《駐外辦事處幹部輪換工作協定書》,並報省政府辦公廳和省人事廳審核、監督,各方均應認真履行協定。為降低行政成本,辦事處人員不足時可在駐地按有關規定聘請雇員。
第十四條輪換制幹部在辦事處工作期間,只遷移黨團組織關係、工資關係和檔案副本(檔案正本由原工作單位保管),不遷移戶口,家屬不隨遷,工資、獎金、補貼及其他福利等由辦事處負責。
第十五條幹部輪換期滿回原單位工作,由辦事處會同派出單位對其在辦事處工作期間的表現進行全面考察,寫出考察材料,存入本人檔案。非因本人原因,原工作單位應妥善安置。
第十六條省政府辦公廳和各辦事處商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做好選派後備幹部和年輕幹部到辦事處鍛鍊的工作。
第十七條辦事處要按照省《關於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吉辦發〔2005〕29號)精神,加大所屬事業單位的改革力度,積極推進全員聘用制度、崗位管理制度、解聘辭聘制度,規範內部分配製度等方面的改革。
第十八條辦事處所屬企業單位的員工實行契約制,積極推進社會化管理,並逐步與辦事處脫鉤。
第九條辦事處主任、副主任實行任期制。一般任期為5年。特殊情況,經主管部門和幹部管理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任職時間。
第十條辦事處主任、副主任的考察和任免,屬於省管幹部的,按省管幹部考察和任免程式辦理。不屬於省管幹部的,由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式進行考察和任免。
第十一條辦事處主任、副主任原則上不隨帶家屬,需隨帶家屬的,須經省政府分管領導批准,但不得在辦事處及所屬單位安排工作。
第十二條辦事處處級領導幹部的任免,由辦事處黨組提出意見,徵求省政府辦公廳黨組同意後,按程式履行任免手續。辦事處處級非領導幹部的任免,由辦事處黨組決定,報省政府辦公廳備案。辦事處科級和科級以下幹部的任免,由辦事處黨組決定。
第十三條辦事處機關處級和處級以下從省內調入的幹部實行輪換制。輪換時間一般為3年。特殊情況,經主管部門批准可適當延長輪換時間。選調輪換制幹部,辦事處、選調者本人和派員單位須簽訂《駐外辦事處幹部輪換工作協定書》,並報省政府辦公廳和省人事廳審核、監督,各方均應認真履行協定。為降低行政成本,辦事處人員不足時可在駐地按有關規定聘請雇員。
第十四條輪換制幹部在辦事處工作期間,只遷移黨團組織關係、工資關係和檔案副本(檔案正本由原工作單位保管),不遷移戶口,家屬不隨遷,工資、獎金、補貼及其他福利等由辦事處負責。
第十五條幹部輪換期滿回原單位工作,由辦事處會同派出單位對其在辦事處工作期間的表現進行全面考察,寫出考察材料,存入本人檔案。非因本人原因,原工作單位應妥善安置。
第十六條省政府辦公廳和各辦事處商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做好選派後備幹部和年輕幹部到辦事處鍛鍊的工作。
第十七條辦事處要按照省《關於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吉辦發〔2005〕29號)精神,加大所屬事業單位的改革力度,積極推進全員聘用制度、崗位管理制度、解聘辭聘制度,規範內部分配製度等方面的改革。
第十八條辦事處所屬企業單位的員工實行契約制,積極推進社會化管理,並逐步與辦事處脫鉤。
第六章財務管理
第十九條辦事處財務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要按照有關規定健全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
第二十條積極試行會計委派制。辦事處可對所屬企事業單位試行會計委派制,選派素質好的財會人員到所屬企事業單位任職,加強對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堅持機關財務與所屬企事業單位財務分開管理的原則。財務上實行收支兩條線,厲行節約,減少損失浪費。
第二十二條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辦事處創收收入應按財政部《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納入省級預算外資金財務專戶管理,不得坐支、設立小金庫或搞賬外賬。
第二十三條省政府辦公廳要會同省財政廳、省審計廳加強對辦事處財務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原則上每年對各辦事處進行一次聯合檢查或審計。辦事處主要領導工作變動時,及時進行離任審計。辦事處應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積極試行會計委派制。辦事處可對所屬企事業單位試行會計委派制,選派素質好的財會人員到所屬企事業單位任職,加強對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堅持機關財務與所屬企事業單位財務分開管理的原則。財務上實行收支兩條線,厲行節約,減少損失浪費。
第二十二條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辦事處創收收入應按財政部《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納入省級預算外資金財務專戶管理,不得坐支、設立小金庫或搞賬外賬。
第二十三條省政府辦公廳要會同省財政廳、省審計廳加強對辦事處財務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原則上每年對各辦事處進行一次聯合檢查或審計。辦事處主要領導工作變動時,及時進行離任審計。辦事處應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第七章國有資產管理
第二十四條辦事處的國有資產是省政府的資產,委託辦事處管理和使用,辦事處具有使用權,並按規定收取和上繳國有資產收益,同時對國有資產的安全、保值增值、使用及經營狀況負全部管理責任。
第二十五條健全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辦事處的國有資產不得用於為企業貸款抵押和擔保,不得進行變賣、轉讓等處置。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變動和處置國有資產時,辦事處須提出書面申請,經省管局審核和省政府辦公廳同意,報省政府分管領導批准。辦事處購買專控商品,應提出書面申請,報省政府辦公廳審核,交省管局統一安排。
第二十六條辦事處除搞好從事接待服務的賓館(招待所)經營活動和為服務兩地經濟開展的中介活動外,不得從事其他經營性生產、貿易、投資活動,不得以任何形式經商辦企業;已辦的經營性企業(公司)要儘快理清產權關係,積極推進產權制度改革,逐步與辦事處脫鉤。未經批准不得在其他省市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十七條按照政事分開的原則,辦事處可將駐地經營性國有資產委託所屬事業單位經營,並按委託經營資產的額度享有所有者權益。辦事處所屬賓館(招待所)的經營管理體制,可以逐步實行股份制或委託經營等。
第二十八條辦事處職工住宅實行公寓化管理。職工調離辦事處後,原住房一律收回。
第二十五條健全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辦事處的國有資產不得用於為企業貸款抵押和擔保,不得進行變賣、轉讓等處置。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變動和處置國有資產時,辦事處須提出書面申請,經省管局審核和省政府辦公廳同意,報省政府分管領導批准。辦事處購買專控商品,應提出書面申請,報省政府辦公廳審核,交省管局統一安排。
第二十六條辦事處除搞好從事接待服務的賓館(招待所)經營活動和為服務兩地經濟開展的中介活動外,不得從事其他經營性生產、貿易、投資活動,不得以任何形式經商辦企業;已辦的經營性企業(公司)要儘快理清產權關係,積極推進產權制度改革,逐步與辦事處脫鉤。未經批准不得在其他省市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十七條按照政事分開的原則,辦事處可將駐地經營性國有資產委託所屬事業單位經營,並按委託經營資產的額度享有所有者權益。辦事處所屬賓館(招待所)的經營管理體制,可以逐步實行股份制或委託經營等。
第二十八條辦事處職工住宅實行公寓化管理。職工調離辦事處後,原住房一律收回。
第八章自身建設
第二十九條加強辦事處領導班子建設。各辦事處要認真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按照政治堅定,求真務實,開拓創新,團結協調的要求,把領導班子建成堅強的領導集體。
第三十條加強幹部職工隊伍建設。各辦事處要健全黨團組織,加強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作風建設,加強政治理論學習和精神文明建設,建設一支精幹高效、務實奉獻的高素質的幹部職工隊伍。
第三十一條加強廉政建設。各辦事處應建立健全廉政建設責任制,自覺遵守廉潔自律方面的有關規定,做到遵紀守法,勤政務實,勤儉節約,廉潔奉公,樹立吉林省駐外機構的良好形象。
第三十條加強幹部職工隊伍建設。各辦事處要健全黨團組織,加強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作風建設,加強政治理論學習和精神文明建設,建設一支精幹高效、務實奉獻的高素質的幹部職工隊伍。
第三十一條加強廉政建設。各辦事處應建立健全廉政建設責任制,自覺遵守廉潔自律方面的有關規定,做到遵紀守法,勤政務實,勤儉節約,廉潔奉公,樹立吉林省駐外機構的良好形象。
第九章附 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省政府派駐外地的辦事機構,部門派駐外地的辦事機構可參照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人民政府駐外辦事處管理暫行規定》(吉政發〔1998〕15號)和《省政府駐北京、上海、大連辦事處管理暫行辦法》(吉政辦發〔2001〕21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人民政府駐外辦事處管理暫行規定》(吉政發〔1998〕15號)和《省政府駐北京、上海、大連辦事處管理暫行辦法》(吉政辦發〔2001〕2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