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信息公開投訴舉報受理辦法(試行)

《吉林省政府信息公開投訴舉報受理辦法(試行)》是為進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暢通投訴舉報渠道,規範投訴舉報受理行為而制定的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暢通投訴舉報渠道,規範投訴舉報受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稱投訴舉報人)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以下稱受理機關)舉報。
第三條 受理機關辦理政府信息公開投訴舉報應當遵循依法處理、分級受理、歸口辦理的原則。
各級行政機關負責受理對系統內下一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投訴舉報。
各級監察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各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投訴舉報。
第四條 投訴舉報人認為行政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向受理機關提出投訴舉報:
(一)行政機關不依法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
(二)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逾期不予答覆的;
(三)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或者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拒絕受理或者逾期不予答覆的;
(四)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拒絕受理、逾期不予答覆或者不予轉達有權機關處理的;
(五)行政機關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第五條 各級受理機關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投訴舉報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政府信息公開投訴舉報資料。
第六條 各級受理機關要做好實名投訴舉報信息的記錄和保密工作:
(一)投訴舉報人姓名(單位名稱)、聯繫方式;
(二)被投訴舉報行政機關;
(三)投訴舉報事項和被投訴舉報機關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法規、規章或者規範性檔案的事實及有關證據;
(四)反饋方式。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投訴舉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訴舉報內容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範圍的;
(二)沒有明確被投訴舉報行政機關或者投訴舉報內容無法核實的;
(三)投訴舉報事項依法應當通過或已經通過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訟訴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四)其他行政機關對同一投訴舉報事項已經按程式辦理的;
第八條 各級受理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投訴舉報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決定不予受理的投訴舉報,受理機關應在審查結束後書面答覆舉報人,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決定受理的投訴舉報,應當在收到政府信息公開投訴舉報後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向有關行政機關轉交辦理。受理機關應當在政府信息公開投訴舉報審查、轉辦完畢5個工作日內,向實名投訴舉報人作出程式性答覆。
第九條 各級有關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投訴舉報轉辦通知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情節簡單的投訴舉報事項,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轉辦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二)對情節複雜的投訴舉報事項,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轉辦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三)需由幾個行政機關共同辦理的投訴舉報事項,由受理機關指定的牽頭辦理行政機關在收到交辦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特殊情況,經受理機關同意,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條 實名投訴舉報的辦理情況,被投訴舉報機關應當自舉報辦理完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回復投訴舉報人,並抄送該投訴舉報受理機關。
第十一條 投訴舉報人認為被投訴舉報機關的回覆結果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 監察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投訴舉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全省各級行政機關根據本辦法制定辦理政府信息公開投訴舉報的具體工作辦法。
第十四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適用本辦法。
第十五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信息公開的投訴舉報,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