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12日,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六政辦〔2008〕56號印發《六安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法》。該《辦法》共20條,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法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六政辦〔2008〕56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機關:2008年8月12日
- 施行時間:2008年8月12日
通知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六安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全市各級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公開義務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公開權利人)依法向公開義務人提出申請公開有關政府信息,經公開義務人審查同意,獲取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和監察部門負責對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實施情況進行監督、評議。
第五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公開權利人應當合法使用依申請獲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其從事違法活動。
第六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一)屬於國家秘密的;
(二)屬於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後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於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後可能導致個人合法權益受損害的;
(四)公開後可能直接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危及他人人身權利的;
(五)內部政府信息及內部政府公文;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關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公開義務人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公開義務人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答覆的,視作不同意公開。
第七條 公開權利人向公開義務人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公開義務人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申請時間。
第八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建立、健全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指定具體機構負責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受理、登記、答覆等工作,並將具體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方式等信息向社會公開,方便公開權利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或者諮詢。
第九條 公開義務人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應噹噹場受理登記,從形式上審核申請要件是否完備,對要件不完備的申請,告知申請人補正相關內容後重新申請。
對於公開權利人的申請,能夠當場答覆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當場予以答覆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當場答覆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根據下列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一)屬於依申請公開範圍的,應當製作公開告知書,向公開權利人提供其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製作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告知公開權利人;
(三)屬於已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公開權利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四)屬於主動公開範圍但尚未主動公開的,應當及時向公開權利人提供其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屬於受理機關公開的,應當書面告知公開權利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義務人的,應當告知公開權利人該公開義務人的名稱或者聯繫方式;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書面告知公開權利人;
(七)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公開權利人更改完善、補充申請。
第十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審核制度,在向公開權利人提供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對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覆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可以將答覆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公開義務人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二條 公開權利人向公開義務人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檔案。
公開權利人有證據證明公開義務人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公開義務人予以更正。該公開義務人無權更正,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公開義務人向公開權利人提供政府信息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以安排適當的時間和場所,供公開權利人當場閱讀或者自行抄錄。應公開權利人的要求,可以提供列印、複製等服務。對閱讀有困難的或者視聽障礙的人員,應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十四條 公開權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公開義務人應當提供可以公開的內容。
第十五條 公開義務人向公開權利人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實際發生的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公開義務人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六條 公開義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公開權利人隱瞞或者拒絕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政府信息的;
(二)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三)未履行告知義務,導致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
(四)違反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
(五)違反規定亂收費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設立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投訴電話和信箱,接受公開權利人對公開義務人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投訴,負責查處違法或不當行為。
公開權利人認為公開義務人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或者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本辦法涉及的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流程圖和相關規範文書樣本由市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九條 市屬範圍內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適用本辦法。
市屬範圍內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