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安市辦理政府信息公開舉報暫行辦法的通知》是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3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六安市辦理政府信息公開舉報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3年10月31日
六安市辦理政府信息公開舉報暫行辦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稱舉報人)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以下稱受理機關)舉報。
第三條 受理機關辦理政府信息公開舉報應當遵循分級受理、歸口辦理的原則。
各級行政機關負責受理對系統內下一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舉報。
各級監察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舉報。
市政府辦公室、市監察局、市政務公開辦負責受理對各縣區政府(管委)和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的政府信息公開舉報。
第四條 各級受理機關應當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形式向社會公布政府信息公開舉報方式、受理範圍、工作機構及辦理程式,為舉報人提供必要便利。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向有權受理機關提出舉報:
(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義務和職責的;
(二)認為行政機關拒絕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或者逾期不予答覆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請內容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拒絕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覆的;
(四)認為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或者依他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拒絕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覆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拒絕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覆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有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其他行為的。
第六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電話、電報、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受理機關舉報,受理機關應當建立政府信息公開舉報登記制度。
各級受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舉報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政府信息公開舉報資料。
第七條 各級受理機關應做好實名舉報以下信息的記錄和保密工作:
(一)舉報人姓名(單位名稱)、聯繫方式;
(二)被舉報人姓名(單位名稱);
(三)舉報事項和有關請求;
(四)反饋方式;
(五)舉報人反映的其他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事項。
第八條 各級受理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舉報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舉報,應當在收到政府信息公開舉報後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轉辦。
受理機關決定受理舉報的,應當在轉辦完畢5個工作日內,向實名舉報人作出程式性答覆;對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在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後3個工作日內,向實名舉報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覆。
第九條 各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舉報轉辦通知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情節簡單的舉報事項,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轉辦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二)對情節複雜的舉報事項,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轉辦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三)需由幾個行政機關共同辦理的舉報事項,由受理機關指定的負責牽頭辦理的行政機關在收到轉辦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特殊情況,經受理機關同意,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條 重大舉報事項,由舉報受理機關組織有關行政機關在3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特殊情況,經受理機關同意,可以適當延長。
第十一條 政府信息公開舉報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並酌情回覆:
(一)沒有明確被舉報人或者舉報內容無法核實的;
(二)有關行政機關對同一舉報事項已經按程式辦理的;
(三)有關舉報事項進入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式的;
(四)其他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舉報受理範圍的情形。
第十二條 實名舉報的辦理情況,應當自舉報辦理完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答覆舉報人,並抄送該舉報受理機關。
第十三條 舉報人對舉報不予受理、辦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分別向受理機關、辦理機關申請複查。受理機關或辦理機關應自收到複查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反饋複查結果。
第十四條 監察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舉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涉及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的舉報,應當按照《六安市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辦法》(六政辦〔2008〕58號)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全市各級行政機關根據本辦法制定辦理政府信息公開舉報的具體辦法。
第十七條 辦理對本市行政區域內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政府信息公開舉報,適用本辦法。
第十八條 辦理對本市行政區域內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公共運輸、供水、供電、供氣、環保、郵政、通訊、金融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有關信息公開舉報,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